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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淑元运输罂粟壳和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强淑元,女,42岁,北京市人,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西后街115号,1997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强淑元为非法牟利,从陕西省勉县购买罂粟壳14500克、罂粟籽6810克,于1997年11月27日非法携带上述物品乘坐汉中至北京的568次旅客列车到达北京西站,在北二出站口被民警查获,所携带的罂粟壳、罂粟籽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她身上搜出去陕西和返京的火车票及补票收据。案发后,强淑元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北京铁路公安局将强淑元携带的罂粟籽的样品送农业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证明,样品有活力,发芽率为45%,发芽率的田间成活率为20%~30%。

  审判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强淑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强淑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强淑元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刑法没有规定罂粟壳是毒品,也没有规定持有的数量;(2)罂粟籽能否发芽生长应由鉴定确认;(3)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据此,辩护人要求对强淑元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淑元明知罂粟壳是毒品,仍采用携带的方法运输,同时还采用同样的方法非法运输数量较大的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及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制度,触犯了刑律,已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应予并罚。强淑元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强淑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因其行为属于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因此指控的罪名不妥,应予纠正。关于强淑元的辩护人提出的罂粟壳不是毒品以及罂粟籽应鉴定其能否发芽生长的辩护意见,因法律已明确规定罂粟壳是毒品,且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罂粟种子是能发芽生长的,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强淑元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因符合实际,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强淑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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