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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4)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其次,上诉人在域名注册前应当进行而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作了规定,该条第(五)项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虽然进行商标查询不是域名注册的前提条件,但是,为避免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冲突,上诉人仍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以确定注册“safeguard”为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然而上诉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就将宝洁公司驰名商标中的“safeguard”注册为域名。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其在行使域名注册管理职能时没有进行商标查询的职责,并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否准许域名注册不是判定商标知名度的标准,也不是判定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

    四、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域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通过注册域名造成公众对域名持有人与其他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误认,不得通过注册域名无偿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该条的第十条之二(2)的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7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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