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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李xx诉北京市某电子公司计(2)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同年9月6日,北京市某电子公司又在《计算机世界》上刊登广告,宣称:多路、高速、纠错集一身的调制解调器为本公司研究、开发。江苏某电气公司知道后,随即在同年11月23日和12月8日的《计算机世界》上发表声明:该产品的专利技术使用权、所有权、产品生产权,本公司均未向任何单位转让,任何单位不得声称该产品由他研制,也不得仿制,否则,本公司将追究其侵权责任。此后,江苏某电气公司就由自己生产和销售MP100B. 1994年初,北京市某电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利用自己已掌握的MP100B的生产技术,开始大量复制MP100B的软件和生产、销售含有该复制软件的仿冒产品MP100B.在此过程中,北京市某电子公司还将其仿冒产品MP100B送往国家“邮电部图文通信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根据该“中心”3月14日的检验报告,北京市某电子公司在当年1月19日前就已生产出200台MP100B.1995年5月,北京市某电子公司将含有MP100B复制软件的调制解调器取名为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HMD200)(以下简称HMD200),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和散发宣传品开展其促销活动,并通过外地的办事处和代理商销售HMD200.同年6月26日,又举办商品展示会,推销HMD200.在一、二审诉讼期间,北京市某电子公司仍通过其办事处继续销售HMD200.江苏某电气公司在1993年9月至12月期间,其MP100B产品的最低销售价为每台4300元人民币。1994年后,由于北京市某电子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MP100B及HMD200,使江苏某电气公司生产的MP100B产品受到冲击,其价格一跌再跌。根据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江苏某电气公司自1994年4月至1995年8月期间,因MP100B降价,减少经济收入13897847.87元人民币。

    李xx于1993年10月向当时的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现为国家版权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提出了MP100B的控制软件登记。同年12月,李xx又向该办公室提出了MP100B的控制软件登记。1994年2月2日、5月16日,李xx分别领取了由该办公室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000245号和第0000336号两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0000245号证书载明:MP100B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控制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李xx,并自1993年3月8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0000336号证书载明:MP100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控制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李xx,并自1992年4月16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1995年7月11日,李xx与江苏某电气公司签订《关于高速多通道调制解调器软件使用权、使用许可权作价入股补充协议》,约定:江苏某电气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享有MP100和MP100B控制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同年7月20日,李xx与江苏某电气公司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提出了MP100和MP100B控制软件的著作权转让备案申请。同年9月22日,江苏某电气公司领取了由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软著转备字第0000018号和第0000023号两份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根据这两个证书,江苏某电气公司自1993年7月11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MP100和MP100B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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