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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李xx诉北京市某电子公司计(6)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北京市某电子公司先后刊登广告称其是MP100的开发研制者,自主生产MP100B并进行销售,生产销售含有MP100B复制软件的HMD200,其行为侵犯了李xx的软件开发者身份权和江苏某电气公司的软件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北京市某电子公司提出MP100B是李xx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承担改进任务,使用公司经费所开发的产品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某电子公司侵权成立,并承担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应当予以维持。北京市某电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江苏某电气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诉讼中,北京市某电子公司拒不提供销售侵权产品的盈利数据,故江苏某电气公司的经济损失额应当以审计报告认定的江苏某电气公司减少收入13897847.87元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市某电子公司给江苏某电气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694万元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六)、(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撤销第三项;

    二、北京市某电子公司赔偿江苏某电气公司经济损失1300万元人民币。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三、对北京市某电子公司尚未销售的全部侵权产品HMD200予以销毁。

    「评析」

    一、法院对此案管辖权异议是否须审查

    关于被告北京市某电子公司在收到原告李xx的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须审查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1)北京市某电子公司在收到李xx的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未逾答辩期,法院应予审查;(2)北京市某电子公司收到江苏某电气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再提出异议,法院不应审查。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后种意见,理由是:

    (一)本案被告事实上已放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该案有无管辖权进行审议;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审议。本案法院在将江苏某电气公司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北京市某电子公司后,被告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观上等于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客观上等于产生了以后提出异议法院将不再予以审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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