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美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及其法哲学思想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摘 要: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主要通过两种进路:一种是国际私法的专门化立法,另一种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重述,前者以欧洲大陆法系奥地利、瑞士等国际私法立法为代表,后者以美国的两次冲突法重述为代表。欧洲大陆国际私法法典化体现的是建构理性和分析主义法哲学观,而美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化体现的是演进理性和实用主义法哲学观。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典化;建构理性;演进理性;分析主义;实用主义

  法典化,一般是指将众多杂乱的法律规范,予以分门别类,将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有系统地编纂于同一法典之中。而本文所谓的法典化,是在更宽泛意义上的法典化,它不仅仅限于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规范的编纂活动和系统化工作,也包括学者、专家或由其组成的社会团体、学术团体草拟系统化法律文件和对法律文件的编纂工作。目前,我国法学界正在讨论民法典草案,而该草案第九编中特别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做了专门的规定,这一编的内容就是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在这种背景下,对当代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两种不同进路及其法哲学思想进行研究,对于做好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规范的法典化工作,完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国际私法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专门化立法与冲突法重述代表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

  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主要通过两种进路:一种是国际私法的专门化立法,另一种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重述,前者以欧洲大陆法系奥地利和瑞士国际私法立法为代表,后者以美国的两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ConflictofLaws)为代表。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注重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法典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不同的模式。

  1.分散式立法

  分散式立法将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分散于本国民法典的不同篇章之中。这是国际私法立法技术发展的第一阶段。采用这种模式的立法以法国最为典型。法国在1804年制订的《法国民法典》有关篇章中规定了若干法律适用规范。以后,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也都效仿法国,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在民法典中制订若干法律适用规范。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分散式立法,虽然具有简明扼要,简单易行的优点,但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作为采用书面形式制订的立法,它缺乏系统性,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有关的法律适用规范凌乱不堪,适用时难以寻找;其次,它没有国际私法总则中的原则、纲领性的规定,对国际私法中的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系统的规定。此外,这种分散立法方式制订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数量极其有限,调整的范围极其狭窄,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涉外民事关系的需要。以上这些不足之处使得采用分散立法方式制定的法律适用规范使用起来极不方便,不能充分发挥法律适用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应有作用。从立法技术上讲,分散立法的模式还只是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和法典化的雏形阶段。

  2.专章式立法

  专章式立法采取在民法典中列出专章或专篇,较为系统地规定法律适用规范。这是国际私法立法技术发展的第二阶段,即“专章立法”阶段。采用这种专章或专篇方式制订国际私法规范,最为典型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施行法》,而欧洲国家中最新颁布的专章式立法则为1998年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范以及1999年颁布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范。专章式较之第一阶段的分散方式,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就采用这一模式所制订的国际私法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们仍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涉外民事关系的需要。专章式的法律适用规范的特点是,法律适用规范的数量有限,调整对象的范围狭窄,有关的规定较为笼统,即一类法律关系往往只有一条规定,只用一个连接点。采用专章式立法制订的国际私法规范仍然存在着笼统、抽象的缺点,缺乏明确、详细、完备的规定,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大量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的需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