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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及其法哲学思想(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欧洲大陆盛行的理性主义,对国际私法法典化活动有重大的动力作用,这种哲学思想及其制约的思维方式也渗入到了国际私法领域,追求冲突规范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成为欧陆国际私法法典化中的重要特色。欧洲国际私法的这种法典化方式,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分析主义的法哲学观对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影响深远。现代分析法学的鼻祖、18世纪的英国法学家边沁(Bentham)认为,源生于英国习惯法的普通法是与“理性主义”时代格格不入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加以彻底改革,但是,当边沁进行具体的法律问题研究时,许多始料不及的困难使他愈益感到系统地分析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基础工作[3].从认识论的视角看,人类依靠概念认识世界,同时也依靠概念控制世界,前者产生科学,后者产生规范。法律就是一种重要的规范形式。现代法律一般包含三项要素,即价值、事实和逻辑,而逻辑的因素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现实中的问题通过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关系被逻辑地表示出来,据此保证了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有预测的可能性,进而保证了法的安全性。法是人的创造物,因而人们在创制它的时候就赋予和确定了它的价值[4].从法律价值的实现上看,欧洲国际私法立法充分保障了法的安全价值。所谓法律的安全价值是指“法律应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加以明确预示从而使法律有可预见性,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不必担心来自法律突如其来的打击,从而起到防范其权力阶层人性的弱点的作用”[5].法的安全价值表现在国际私法上,指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代表了反映在明确、平等、可预见的法律规则中的社会利益[6].因此,安全往往与稳定性、普遍性相联系。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法律选择方法模式,体现了法律的安全价值。著名国际私法学者克格尔认为,法律的安全性利益,特别是法院判决内容的可预见性利益存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可预见性的秩序利益是法院做出判决的根据,因为准据法问题是通过法律规范而不是通过个案判决来解决的[7].

  三、美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化体现的是演进理性和实用主义法哲学观

  当然,在崇尚判例法的普通法系,虽然没有大陆法的国际私法法典,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英美法系国家就无视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相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恰恰以另一种方式,即冲突法重述的方式,来推动其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工作。

  20世纪的历程是美国强盛的历史见证。在20世纪国际私法法典化发展历程中,美国国际私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1923年,一份力主建立美国法学会(AmericanLawInstitute)以推动美国法律完善的报告明确地指出:“目前,美国法律有两个主要弊陋,一是法律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二是法律的繁杂性(complexity),这些弊陋导致了美国法院判决的不可预测性,使公众对法律丧失信心。”[8]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BenjaminN.Cardozo)也指出:我们的法律被指责为不确定性的代表,如果要寻找原因,我想最重要的就是判决的芜杂。我们的判例法繁殖之快将令马尔萨斯目瞪口呆。为此,卡多佐认为,法律必须明确和透明,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是通过重述的方式对判例法所体现出来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典化。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若不为人知或不可能为人所知,则近乎于无效[9].正是在这一理念的引导下,美国法学家特别是分析法学家开始了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的编纂工作。美国对国际私法法典化工作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卡多佐法官给予冲突法重述很高的评价,他指出:“我们时代的法律面临双重需要:首先是需要某些重述,这些重述从先例的荒漠中找出法律的确定性和有序性。这正是法律科学的任务;其次是需要一种哲学,它将调和稳定与进步这两种冲突的主张,并提供一种法律成长的原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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