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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3、禁止与限制:

  A、对合营企业的禁止主要是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一方权益等。

  B 、对合作企业的禁止主要是损害国家主权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以及其他情形。

  C、对外资企业,禁止设立(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其他行业。限制设立(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

  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改,对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禁止与限制也将进一步放宽,比如外资企业就可以从事国内商业、保险等。

  三、土地、厂房的租赁

  法律的基本规定:

  调整的主要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土地管理法》等。

  A、对于合营企业,主要涉及场地使用权、建筑物、厂房的作价出资。合营企业所需场地,其使用权可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如果场地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拥有,则可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予以作价,而且此场地的使用费在合营合同的期限内不得调整。关于场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千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而且在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得调整。

  B、对于合作企业,法律规定为中国合作者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合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具体可参照《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C、对于外资企业,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使用的问题。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其所在地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交纳土地使用费和经过开发的土地的土地开发费,而且在其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年限与经营期限相同。

  四、税收与工商管理

  1、涉及的法律法规:

  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2、关于税收:

  A、对于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免征工商统一税。并且,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一)按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二)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四)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可见,合营企业在税款缴纳方面有相当的减免优惠。

  B、对于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其中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统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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