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9)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B、破产的主要程序。(一)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二)法院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三)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四)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五)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六)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确认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七)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成份中的性质、地位
1、性质:
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形式,从性质上讲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法律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地位:
从地位上讲,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经济成份中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系,外商投资企业发挥着非常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将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
十七、律师提供的服务
律师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解决各种纠纷等过程中可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担任法律顾问;2、提供法律、政策咨询;3、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4、草拟审查重要合同;5、参与重要谈判,为公司、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6、进行律师见证、资信调查;7、税收事务的代理;8、办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事务;9、代理调解、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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