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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渡时期三责险的法律适用——新《交通安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二、“无过失”责任与保险

  (一)保险机制下的“无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

  在美国,通过对汽车事故赔偿机制的研究,从1970年开始,大多数州的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都推行了某类版本的“无过失责任”法,同时,有23个州实行某种的赔偿制度或者汽车保险改革法。其中一小部分可以称为是真正的“无过失责任法”,因为它们免除了侵权责任。[20]

  美国部分州实施的“无过失责任”与我们所理解的无过失责任或者严格责任,不是一回事,几乎恰恰相反,相应与之配套的保险制度(甚至不能称之为保险,而是社会保障计划)也不是责任保险。虽然各州的无过失责任法各不相同,但几乎所有的法律都要求建立一个第一方[21]获益的制度承保指明被保险人、其配偶、同住的亲属、经被保险人允许使用承保汽车的人-或被承保汽车撞倒的行人所受的身体伤害。这种保险通常被称为“个人伤害保障”(Personal Injury Protection PIP),[22]按照保险术语,属意外伤害保险。

  (二)如何理解美国的“无过失”责任

  理解美国汽车保险问题上的“无过失”概念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其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体系相比较。在侵权行为体系下,如果你卷入了一场车祸并且车祸是因你而起,那么你就将对他人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如果你被认为是有责任的,你会被要求对损失进行赔付以补偿受害人,如果你买有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代为对他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赔付。如果是其他方被发现犯有过失,那么他的保险公司将赔付你的损失。如果你是因自己的过失导致自己受伤的,你就必须自己承担这份损失,或者以现有的资源或者是通过某种形式的第一方保险由保险公司对你直接赔付。[23]

  在美国的“无过失”体系下,没有必要确定事件的责任或者让引起事故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确定自身受到的损失后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在一个完全无过失体系中,对引起事故的驾驶员的起诉权利将完全被取消,无论是无辜的受害者还是肇事司机都可以从他自己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对损失的直接赔偿。强制第一方保险将赔付所有的事故受害人,不论其是否犯有过失。[24] 绝对的“无过失”责任是不存在的。在所有情况下,经济损失超过了强制无过失责任限额的受害人都可以就其差额提起损害赔偿诉讼。[25]从而是修正的“无过失”责任。

  (三)被撞行人在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保险的地位差别

  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中,“无过失”责任下的意外保险计划通过扩展定义被保险人的方式解决,被承保汽车撞倒的行人,也是汽车一方保险的被保险人,从而可以从第一方保险中获得赔偿。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下,受害者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

  三、新《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体现的归责原则

  新《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体现的责任基本形态,实务部门[26]很明确的表达了在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保险限额之外,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是无过错责任,允许过失相抵;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

  (一)美国的“无过失”与新《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美国“无过失”责任体系使被撞的行人能够直接从机动车方的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与我国新《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前段“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表述很相似,在发生事故取得损失赔偿过程中,都没有必要证明谁有过失。但在本质上两者是不同的。

  新《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体现的是侵权法体系下加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从而由加害人的责任保险人(第三方保险)代为履行赔偿责任,而美国“无过失”责任体系则排除了侵权法的适用,卷入车祸事故中的所有当事人,都会由于自身受到的伤害从自己的保险人(第一方保险)那里得到赔偿,不考虑事故的肇事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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