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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渡时期三责险的法律适用——新《交通安全(6)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应受刑法处罚的。允许保险人援引,应无需说明理由。

  (2)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前已述及,对故意行为提供保险保障是违背公共政策的,行为人应该自担其责。虽然保险人不能以此抗辩受害人的请求权,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也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对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保险人有权向故意侵权行为人追偿;如果被保险人有过错的,[37]允许保险人同时向被保险人追偿。典型的故意应当包括:醉酒驾车、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

  (3)严重违反保险法第36条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且该安全义务的违反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严重违反安全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赔司法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38]根据2001年3月10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必须由赔偿权利人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才予受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是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侵权人基于过错的非经济性赔偿。在我国由于没有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就具有对侵权人过错的惩罚性质。保单不允许赔付惩罚性赔偿,其原因是,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了惩罚性赔偿,被告则没有得到惩罚。[39]前已叙述,无过错责任并非不存在过错,[40]因此,在无过错责任保险中,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超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在过渡阶段,应允许保险人援引该责任免除条款,向被保险人追偿。

  (5)就可保危险的条件之一,要求损失不能是灾难性的,责任保险也不例外,例如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以及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等,可在同一时间以及可能由于同一起灾祸引起损失,此类损失已超出保险人可承受范围,本质上是不可保的。类似损失应当由政府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处理。

  至于在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件中,就被保险人超出赔偿标准给付受害人的部分,不能支持,自不待言。

  附注

  [1]2004年5月1日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到强制三责险条例实施的不确定时期。

  [2]参见刘子操、刘波主编:《保险概论》2版(修订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8;另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244页,中国民主法律出版社1995,转引自林义主编:《社会保险》-2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第14页。

  [3]参见(德)杰格尔著:《社会保险入门》,刘翠霄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第6页。

  [4](美)埃米特。J.沃恩,同上,第59页。

  [5] (美)埃米特。J.沃恩,同上,第59页。

  [6] (美)埃米特。J.沃恩,同上,第60-61页。

  [7] (美)道弗曼(Mark S. Dorfman)著:《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第七版》,齐瑞宗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第429页。

  [8] (美)特里斯曼(Trieschmann, J. S.)等著:《风险管理与保险(第十一版)》,裴平主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05页。

  [9] (美)埃米特。J.沃恩,同上,第60页。

  [10]当时一同强制实施的还有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11] (美)埃米特。J.沃恩,第60页;(美)特里斯曼(Trieschmann, J. S.)等,第448页;韩德峰:“浅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划分与协调”金融理论与实践1995年第11期;张福伟:“保险法的适用范围-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中国保险1994年第二期。

  [12]郭明瑞、房绍坤、於向平:《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第一版,第341页;台湾学者袁宗蔚的表述略有不同,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Third-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即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任补偿责任之保险。见袁宗蔚著《保险学概要》三增订再版,三民书局民84,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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