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保险法论文 >
论过渡时期三责险的法律适用——新《交通安全(5)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二)必须回答的问题所在

  我们必须回答的是,在过渡阶段,本省范围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原则之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事故形态直接反应被保险人(肇事者)承担本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交通肇事侵权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责任主体还包括因车辆的所有或管理而产生的责任,以及因雇用或代理等产生的替代责任问题。因管理[32]或替代责任而增加了对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负有责任的人。保险人基于法律或者约定,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根据车主责任、替代责任或者另有责任人的情形追究该责任人。此类代位求偿,在任何责任保险领域都可发生,不会因该责任保险被强制而有变化,因而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三)对强制商业三责险条款的重新解读

  在过渡时期,要兼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重新解读强制商业三责险。过渡时期加于强制商业三责险的特殊待遇,可以从强制三责险的政策性与强制商业三责险约定条款之冲突来理解。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江苏法院选取了强制商业三责险的外形,以此确定应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及其限额,来传达强制三责险的政策实质,从而使江苏省率先实现了新《交通安全法》的人文关怀。[33]

  1、需要重新解读的条款

  我们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重新解读强制商业三责险,而不必硬将三责险视同强制三责险。

  (1)新《交通安全法》改变了三责险的经营环境,变肇事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为严格责任。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新《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但三责险条款是基于侵权法的过错责任来设计的,势必与新《交通安全法》环境下的严格责任产生冲突,而三责险条款并没有相应调整。并非法院的做法与保险法、合同法冲突,而是现行三责险条款与法律的冲突。因此,重新解读强制商业三责险,相应与法律冲突的保险合同条款应属无效。例如,关于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再适用;免赔率也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的,在严格责任中不再适用。保险人不能据此向被保险人追偿。

  (2)事故的发生虽然符合三责险除外责任或其他导致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例如,实习期上高速公路除外等,应不允许保险人援引,以体现强制三责险低水平保障的特点。[34]某一领域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必须借助一定的保障计划或保险来转嫁责任风险,强制三责险条例没能与新《交通安全法》同步本身也构成一类风险——法律风险。必须实施新《交通安全法》人文关怀的前提下,在保险人与涉及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之间,不允许保险人援引类似条款,即选择保险人承担法律风险本身也是符合保险原理的。保险人以提高保费的形式最终将该法律风险分摊给全体被保险人。事实上,在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险人已经在三责险基础上提高了保费。[35]

  此外,因保险合同成立与约定保险期间起讫之间的差异,以及基于保险利益的丧失(例如,未告知保险公司的车辆转让等)问题。据了解,此类情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不予考虑。鉴于此,除非肇事者具有违法、故意等,原则上也不允许保险人援引。否则,对被追偿的人也不公平。[36]

  2、允许保险人援引的条款

  将现有强制投保的三责险视同强制三责险作为过渡时期的替代方案,从而保障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有其现实意义。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真正的强制三责险实施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也不表明被保险人(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通过责任保险予以转嫁。对于明显违反社会公共政策的侵权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允许保险的。因此,即使将来强制三责险实施了,也不等于被保险人可以乱来。因此,在过渡时期,也不能允许被保险人借助替代方案逃避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故此,允许保险人援引的三责险条款应当包括: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