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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价值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关于控制价值的分享和股东平等问题

  关于控制价值的归属,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控制价值应归公司,也有人认为控制价值应归全体股东,还有人认为控制价值应归控制股份的持有者-控制股东。5第一和第二种观点为强制要约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强制要约制度要求控制股份和非控制股份的转让价格相同,也就是使控制股份的控制价值由全体股东按比例分享,该理论符合股东平等原则。但在我国股权分裂的现实情况下,控制股份(主要为国家股份)的转让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得多,控制价值在市场上无法通过价格反映出来。在成商集团收购案中,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迪康将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受让1.33亿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5.38%), 而成商集团公告停盘前30日的平均价格为7.38元。6因此有学者认为,目前控制价值在我国市场还没有得到体现,没有必要对尚不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不赞成控制价值由所有股东分享就是贯彻股东平等原则。但是笔者认为,从半流通到全流通是中国股市的发展趋势,控制权价值目前在我国市场没有得到体现,不等于以后也不会得到体现。另外,控制价值只由控股股东占有至少有违股东公平原则。因此,中国证券监督会通过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强制要约制度的肯定和细化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六、结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强制要约制度的合理规制的确有利于实现股东平等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任何制度都有其局限性,强制要约制度的设立也必然给我国的收购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其一,如果强制要约制度将导致收购资金的大量增加,给收购者造成很大的财务压力。其二,如果流通股东承诺,将导致上市公司因流通股比例低于25% 而退市。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在我国是希缺资源,收购方绝对不想让公司退市。以上两个方面的影响将大大阻碍了上市公司的收购,也就达不到通过公司并购实现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通过外部监管作用实现对公司经营效率的激励作用。当然,强制要约制度的上述缺陷不能构成我们否定其存在的根据,只是我们在设置强制要约制度时存在一个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边界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在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提升公司收购效率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注释:

  1 李伟,论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J],政法论坛,1999,(1):29。

  2 代越,强制性公司收购要约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评论,1998,(2):109。

  3《南钢收购案最大的漏洞》载《中国证券报》2003年4月15日//www.cs.com.cn/csnews/20030415/354207.asp。

  4 余颖,要约收购规则有漏洞-评析南钢股份收购案,[N],载《证券时报》,2003年4月15日。

  5 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7: 237-238。

  6 陈家林,《四川迪康欲收购成商集团》,[N].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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