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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兼并过程中公开收购股权的法律问题及立(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证券监督机构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收购行为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收购行为依法进行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证券监督机构的权责有以下内容:

  1.对收购行为的全过程依法进行指导、监督。

  (1)确保收购活动中目标公司股东地位的平等,并且保障其获得充分、真实的信息和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2)保障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必须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目的,而且不得妨碍正常的收购活动的进行。

  (3)确保收购公司、目标公司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相关公司的股票不在虚伪不实的市场上流通。

  (4)保障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收购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受影响。

  2.对收购行为当事人的法律监督。

  (1)对收购者的规范:对其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监督收购者所承担的有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情况;对强制收购义务的免责规定;当收购公告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有权责令收购者限期予以更正;对收购条件的变更、收购要约的撤回或无效条件的限定;收购期限届满后延长期限的认可;对于收购者持股比例的合法性及份额的认定;对收购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2)对目标公司的规范:对目标公司董事会所作出的行为或决定是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进行认定,对于目标公司妨碍正常收购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于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公开收购股权的有效期限内所作的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对于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权利是否真正得以实现进行监督。

  3.对信息的收集和公告的规范。

  证券监督机构有权责成收购者、目标公司及时、真实地提供如下信息:收购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公告比例时所应提交的书面报告;目标公司与收购者之间就收购行为达成合意的书面报告;收购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份额的变化情况;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增发新股的决议;在收购期间内发生的,可能对目标公司股票的市价产生波动的其他重要信息(法律有专门规定可依法不予披露的除外)。

  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立与完善证券市场的运作和调节机制,又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尤其在中国证监会成为国际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成员后,我国与其他国家证券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中国证券市场迟早会成为开放的国际证券交易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际性的证券市场。所以,在大量境外财团进人中国股市之前,对于企业以实现产权转移为目的的收购控股行为加以规范,使之符合国际惯例,不但是建立国际性证券市场的需要,而且也是保护民族工业,促进资本活性流通的先决条件,所以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尽快完善有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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