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 配股上的不公平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一般地都积极寻求、实施配股。配股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而国有股股东因其控股的地位,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国有股股东在赞成配股的决议后,一般地又不实际参加配股,既放弃配股权。只由社会公众股股东去参加配股。配股完成后,国有股股东则坐享配股所带来的利益(如每股净资产的增加等),此所谓“只乘凉,不栽树”。这是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在配股上的不公平。

  (四) 增发上的不公平

  在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分裂的情况下,增发新股一般地是有利于国有股股东,而有损于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因增发新股的每股价格,一般都大大高于每股净资产值,而较每股市价为低。所以,增发后,国有股股东可以坐享每股净资产值增加之利,社会公众股股东则要受因流通股增加、每股收益摊薄、以及新增股份的成本较低,而致股价下跌之损。这是增发上的不公平。

  (五) 决策上的不公平

  大多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股东则多是由原主管国有企业的政府部门改制而成的“控股公司”,因其控股的地位,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财、物都具有实际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公司”存在很大程度的依赖。因而,凡事都要向“控股公司”请示、汇报,请求批准,唯“控股公司”之命是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多是徒具虚名,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决策几无任何影响力。这是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在决策上的不公平。

  以上显见的种种不公平,乃是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要害。所以,要解决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问题,就必要从公平上着手。

  三、 历史的发展也同时孕育了国有股上市流通的条件

  自一九八四年开始股份制试点以来,经过凡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巨大的变化,孕育了国有股上市流通所必要的条件,其主要是:

  (一)政治上有中央领导集体的坚强和卓越的领导。举国呈现稳定发展的局面,这是国有股实现上市流通的政治前提。

  (二)经济上有:1、理论不断实现突破。其突出的表现于:⑴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⑵所有制由单一的公有制理论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演变,并且提出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也应当多样化的理论;⑶承认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都是商品,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⑷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⑸提出并发展了资本经营的理论;⑹提出了竞争性行业与非竞争性行业划分的理论。这些经济理论上的突破使国有股的上市流通顺理成章。

  2、国有股的存量迅猛增加。至2001年12月31日止,国有股存量已达到了三千多亿股,其代表的净资产值超过了8000亿元人民币。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巨大的经济力量,使我们可以从更高,更远的战略上思考国有股上市流通的问题。

  3、居民的储蓄总额持续增长。依有关统计,至2001年12月31日止,居民储蓄的余额已达到7万5千多亿元人民币,并且有人估计民间尚有一万亿元的现金。这能为国有股的上市流通,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4、我国已加入WTO,标志资本市场将更加开放。外国资本已然或者将要间接或者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对国有股上市流通的方案的制定也是具有影响力的。

  5、证券市场有了迅速的发展壮大。表现为⑴证券帐户已增加到6千5百多万户;⑵证券商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大增;⑶沪、深两市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已达一千多只;⑷证券监管的能力在经历各种考验之后,大大增强。这些决定了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顺利解决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问题为势所必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