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6、近年来国有股转让的实践,为国有股的上市流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使得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方案成为可能。
(三)法律上有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显著进步。首先,宪法经过了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九年的三次修改,确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确认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确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92年《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其摒弃将公司股份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的分类方法是显而易见的。第三,98年《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第四,证监会近年来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和指引。这些乃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显著进步的标志。可以说法律上早已为国有股的上市流通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四)思想上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和落实。这对制定一个可以实现多赢的国有股上市流通的方案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四、 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解决方案
(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虽是历史遗留的问题,而能顺利解决这一问题,则可能造就二十一世纪中国发展的重大机遇,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正所谓“塞翁失马”。)
(一) 指导思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解决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顺应改革开放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而提出。
(二) 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国有股按市净率(每股的市场价与每股的净资产值之比)进行缩股(如某股票的市净率为3,则每3股缩为1股;市净率为2,则每2股缩为1股,以此类推。),缩股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经六到十二个月上市流通;
2、 国有股全流通后,一般情况下不以连续竞价的方式在证券市场进行减持。而只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个股连续三天达到涨幅限制;或者,股指一个月內涨幅超过30%;或者,股指六个月內涨幅超过50%;或者,以大宗股票交易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等)进行国有股减持;
3、 今后新上市的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4、 净资产为负以及市价低于净资产的公司,其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
5、国有股全流通后,将其中的20%用于充实社保基金;30%用于非上市国企的重组和改造;50%集中起来设立国有证券投资基金,以备将来防化金融风险或危机之用。
(三) 方案可能达成的目标:
1、在全球经济陷入衰退之后,客观上呼唤新的经济体的崛起,中国经济可能担当其任,但以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必要。美国也好,日本也好,其成为经济强国之时,证券市场都呈现了稳定发展的局面。中国要成为经济强国,也无可例外。须当注意的是,在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情况下,要保持忧患意识,要做好应对可能暴发危机的准备。国有股全流通后不轻易减持,而作为一种战略力量储备起来,以备不时之需,就是重要的准备之一。
2、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行了二十多年,经济成就虽然举世瞩目,但面临的问题也并不少,比如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缺口问题,银行不良资产过高问题,诚信缺失问题,以及农民负担过重和通货紧缩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容易,需要寻找新的助力推动才能顺利进行,而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则正可以是新的助力之一。
3、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实施按市净率进行缩股流通的方案,对于证券市场而言是一个空前的特大利好,可以推动股价上涨一倍以上(详见案例分析),而且这种上涨是建立在每股的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大幅提高,市盈率很低的基础上的,是健康的,可持续的。这必将造成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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