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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现代西方公司法之所以既规范单个公司,又规范关联公司,这是公司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单个公司往往通过调整自身的经营方针和生产规模以期在市场竞争中获胜或立于不败之地,但竞争的结果,使得许多大公司两败俱伤。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便出现了公司间的合并,但由于无序的合并导致了垄断的形成,而垄断又抑制或限制了竞争,使竞争开展不起来。于是,西方各国的公司法、市场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大多对公司间的合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分散投资风险,关联公司这种经济现象便应运而生。因为关联公司形成的关联关系,避开了国家法律的限制,不仅协调了关联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而且确保了关联公司之间均衡利益的实现。从整个社会效果来看,关联公司既有其积极作用,但管理措施跟不上,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为了使关联公司兴利除弊,保护关联公司各成员,特别是从属公司、子公司、被控股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现代西方公司法不仅强化了对单个公司的规范,而且增加了对关联公司的规范内容。

  最先规范关联公司的西方国家是德国。德国于1965年9月6日发布了《股份公司法》,第三编就是关联公司的内容。按照德国现行股份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公司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在相互关系上属于拥有多数资产的公司和占有多数股份的公司、从属公司和支配公司、康采恩公司、相互参股公司或互为一个企业合同的签约方。(注: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2、76条和第119条第2款、第15条至第19条的规定。)法国从1967年开始也对关联公司作了相应规定。

  我国公司法仅以单个公司为规范对象,虽然也涉及到母公司、子公司和公司转投资等问题,但仍然缺乏对关联公司之间关系的全面调整。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实践来看,公司间无论是通过签订协议,还是通过相互投资而形成关联公司的情况都是存在的,特别是近几年来,组建公司集团已经成为公司联合的重要形式。随着竞争机制的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的逐步发展,关联公司必将获得空前的发展。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将关联公司纳入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六、公司立法开始向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由于传统的西方公司立法立足于国内,所以各国公司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内容结构各不相同,这就为各国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带来了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蓬勃发展,现代西方公司立法逐步向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为公司立法在本区域内的统一作了大量工作,试图制定一部各成员国统一使用的公司法,如1970年欧洲共同体制定的“欧洲统一公司法草案”,该法虽然还停留在草案阶段。但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可以通过发布指令的方式,要求各成员国依照指令修正各国的公司法,所以,它对欧洲共同体国家公司立法趋向统一产生了深远影响,象法国、英国和德国的现行公司法就是依照“欧洲统一公司法草案”进行修订的结果。

  一些国际组织也为现代公司法的国际化作出了不懈努力。如国际劳工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联合国大会于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于1982年起草的《联合国跨国公司守则》。《联合国跨国公司守则》为现代公司立法的国际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它对跨国公司的定义、适用范围、活动准则、利润汇出、技术转让、环境保护、待遇、政府间的合作等重大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可以看作是现代公司立法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七、加强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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