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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尽管内外资企业执行名义税率相同,但外资企业享受了诸如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再加上如前所述的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优惠以及减征、免征、从低征税,延长减免税期限等较多的优惠,致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负远远底于内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的、与内资企业有较大差别的税收待遇。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为33%,但实际税负内资企业在25%-28%,外资企业在10%左右,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税法规定外企享受最低优惠税率是15%,但实际上许多外资企业在此基础上又享受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减半优惠,税率仅为7.5%,而内资企业的最低税率为18%,也就是说,内资的最低税率几乎是外资的2.5倍。

    除了税率的差别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法律效力、税前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存在的弊端

    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对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新的形势下,“双轨制”本身的一系列弊端也逐渐开始暴露出来。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

    1、客观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税收上的歧视性待遇, 抑制或冲击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则认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大量的内资企业本来就先天不足,加上人为施加的歧视性高税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事实上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尽管这些年中国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异常繁荣,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产物。尽管国际市场上印有‘中国制造’标签的产品随处可见,但它们都非来自中国本土的内资企业所制造。可以说,正是在以税收为代表的各种歧视性政策的挤压之中,几乎没有一家内资企业能同外资企业进行可称得上公平的竞争。”[1]

    2、扩大了我国地区、行业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地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的梯级发展战略,并实行逐次递减的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突出区域导向,产业导向弱化,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同优化本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结果导致了外资过度集中东南沿海地区,过分拉大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发展的差距,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3、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不少外资企业利用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条款、转让定价、人为推迟获利年度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也诱使一些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2]有研究估计,我国“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1/3左右。

    4、税收的低效率。由于实行两种所得税制,使税制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征收成本增加,征收效率降低。

    实践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对弥补我国投资环境不足,吸引国际资本,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WTO,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内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尽快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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