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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进入WTO的后过渡期。在这一时期,入世对我国的冲击和影响就越来越明显:关税在两三年内将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而内资企业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只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制度,内外资企业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统一已经十分紧迫,改革的时机也比较成熟,应该及早启动,拖延不得。

    为了大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税制环境,结合各地实践,笔者认为,合并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在不违背WTO规则的前提下,主要按照行业优惠的原则,并在其他税种方面配套地、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建议对新办的民营经济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民营经济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发展民营经济性质的高科技企业,对新办的高科技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7、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生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农林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8、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税制分立的情况,使得民营企业面临着极不公平的税制环境,恶化了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尽快实现统一。同时还应当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配套地、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优化民营企业的税制环境,以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

    [注释]

    [1]《两税合并为何再次搁浅》,《中国财经报》2005年4月14日。

    [2]即来自国内的资本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披上“外资”的外衣,再以外资企业的名义在中国投资和经营以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

    [3] 对于什么是民营企业?国内对此认识并不一致,至少有三种不同理解:最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国营企业之外的一切企业,不仅包括非国有成分的所有企业,并且包括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经营权整体交由自然人(或者非国有单位)的国有企业(即所谓“国有民营企业”),其界定的标准是企业的经营权而非所有 (股)权;涵盖范围稍小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和集体成分为主的股份制企业和以这些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其界定的标准是企业投资者的性质也即企业的所有(股)权的性质;最狭义的“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私营企业”这个概念不易摆脱歧视色彩,因此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一般情况下,如果不作特别说明,各种分析报告和报章上所说的民营经济,都是指涵盖范围稍小的“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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