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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立法的几个宏观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先有《商事登记法》,而后才有《商事通则》:从实然的角度

  从实然的角度讲,我们认为是先有《商事登记法》,而后才有《商事通则》。这是因为:

  首先,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商事法律的基本理论。以商法的基本原则为例,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探讨依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七原则说、八原则说等等。更为明显的是上述学说中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而且各种教科书、著作总结的商法基本原则居然有近20条之多。①由此可见,面对“幼稚的法学”诘问的尴尬,我们的商事法学说的基本和基础性的理论又是何其的“幼稚”!商事法学理论的欠成熟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现阶段出台一部完全意义上的《商事通则》。与此恰恰相反,在我国现行的条件下出台一部统一的和完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却是可行的。事实上,出台这样一部完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是人们翘首期盼的。这是因为:

  首先,现行的商事登记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人们希冀出台一部能够更好的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或法规。关于现行商事登记立法所存在的问题,诸多学者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归纳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现行商事登记立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在形式上:现行商事登记立法体系混乱、相互重叠矛盾甚至有些方面还存在着盲点和空白;在具体制度上: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实质审查制度流于形式、经营范围统的太死、程序不统一且差别待遇现象突出、商事登记薄及相关文件管理混乱、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浑然不分、年检制度不合理等等;而在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学者们普遍认为我们的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只注重安全而忽视了效率。由此可见,现行商事登记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出台一部统一的和体系化的《商事登记法》的原动力。

  其次,一方面虽然现行商事登记立法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另一方面,现行商事登记立法也为我们制定一部统一的和完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积累和提供了诸多成功的经验。而在其中,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并公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无疑为我们将要制定的《商事登记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模式。在这部仅有65个条文,由总则、商人、商事登记、商人的名称与营业转让、商业账簿、商业雇员、以及代理商和附则组成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中,有关商事登记的条文居然有18条之多。如果除去总则和附则的条文,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居然占到了整个《条例》的30%。仅从法规条文的数量上,我们就可以“窥”得商事登记制度在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了。我们认为这部《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实施为我国出台一部完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

  再次,学界尤其是商法学界对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的探讨已经有相当的理论深度,诸如商事登记法的性质问题、商事登记法的价值取向问题、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问题以及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的问题,学术界已经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共识。我们认为这为商事登记法的出台奠定了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

  最后,我们幸喜的看到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有包含商事登记法在内的共76件法案。也就是说,在2003—2008年这五年中,商事登记法的出台已经是必然的了。这无疑在客观上为《商事登记法》的出台起了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

  由此可见,从实然的角度讲,我们应当是先制定《商事登记法》,而后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一部统一的具有总纲性质的《商事通则》。综上所述,我们的最终结论是:从应然的角度讲,是先有《商事通则》而后才有《商事登记法》;而从实然的角度讲,是先有《商事登记法》,而后才有《商事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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