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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四)利用有限责任和信息锁闭保护投资者

    东道国的投资风险影响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回报。对于东道国可能出现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法律政策的变动、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或矛盾等等情况,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外国投资者往往先设立子公司,通过该子公司向外投资,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建立保护自己的屏障。而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子公司更有利于保障国外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因为,不仅离岸公司自身是独立于其股东的独立法人,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分散投资风险,而且离岸金融中心对信息披露要求比较宽松,并可以对股东和董事的信息保密,不对外公开离岸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使得外国投资者尽可能利用不公开的信息或不公开信息的阶段在并购中抢占先机。

    二、利用离岸公司并购存在的法律问题

    利用离岸公司并购国内企业,提高了外资的流动性,又可吻合我国政策所要求的稳定性,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提供了方便之路;同时,国内企业也可以利用离岸公司,吸收外资,开辟并购的新途径。但是,由于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购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规避,这一趋势的上升必然导致其它问题的出现。

    (一)国有资产的流失

    外资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分列如下:我国目前还是缺乏有效应对外资并购活动的法律对策及监督;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并购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缺乏规范,评估中忽视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价值;评估过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出售国有资产者急于求成,利用并购的契机筹集资金摆脱财政困境以及其它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等等。

    如果不加强对并购活动的规制,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购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国有资产流失的局面,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经营者或掌握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可能会侵占公司的资产。而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购更是为这种侵占提供了便利。由于离岸公司保密性的特点,经营者或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可以隐瞒其真实身份,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将国有资产注入离岸公司,并伴随着层层控股关系和股权置换,使人很难摸清其真正的所有者。这些经营者或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即可以离岸公司的名义,重新回到国内并购国内企业。由于国内企业也是由注册离岸公司的经营者或股东掌控,在并购过程中自然可以利用其职权以及对企业的熟悉程度,低成本收购国有股权,至此,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

    2.如前文所述,外商只需要先垫付少量的收购资本就可以成功地并购国内企业,取得控股地位。之后,其凭借我国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品牌优势、商誉和市场占有率等大量的无形资产和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前景在境外上市或者包装之后转售给其他外商以牟取超额的投资回报。然而,依照现有的资产评估方式,外商借以获得超额回报的这些无形资产并未记入中方的资本,这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外方股权的虚增。

    (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增大合营企业经营风险

    1.绕开了我国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结果是原企业变更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且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并购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外商将其注册的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实质上是把其股权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股票形式售卖,绕开了该《实施条例》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实质上剥夺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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