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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同法》想到的几点问题(11)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新《合同法》与经济法思想

  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说:“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等等;但是这一形式既不构成自己的内容,即交换,也不构成存在于这一形式中的人们相互关系,而是相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422—423页。)这一论断精辟地阐明了市场经济关系决定合同、合同法产生和发展的原理。因此,我国合同法决定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而不是传统的合同法律形式决定它的内容。归根到底,我国新合同法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现代市场经济,都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宏观调控更加自觉有力。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人,具有维护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这种为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的公共权力的合法与适当行使是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按照经济法思想,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客观地存在着一种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经济合同,这种经济合同是经济法用以管理与协调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一种积极手段。正如英国法学教授、牛津大学圣约翰协会会员P?S?阿蒂亚在其《合同法概论》一书中所指出的:“自由放任主义学说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已经黯然失色了,这标志着人们已不再用老眼光看待法律。合同法已不再被认为是一种消极的,其主要作用仅是执行当事人经选择而达成的协议的一种工具。现在的趋势是把合同看作达到公平的一种积极的工具。”(注:[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页。)这位法学教授接着说:“今天,人们一般认为,对契约自由的干预常常是无可非议的,即使从纯粹的经济理由上看,也是如此。……对契约自由的合法干涉并非是要破坏这种自由市场,而是要支持这种自由市场。当然,对契约自由的合法干涉,并不总是用来调整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平衡。例如,为各种经济目的,如控制通货膨胀而制定的立法现在并不罕见,这些立法对限制契约自由也起了很好的作用。”(注:[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4页。)

  承认和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重大经济合同进行管理是经济法的思想;运用经济立法确定诸如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等的法定条款用以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也是经济法的思想;维护合同的公平与公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流转的安全与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作为经济法的任务之一,也体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经济法的上述思想不仅体现在新《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章的具体条文中,而且也反映在合同法分则的部分条文之中。

  总之,新《合同法》虽然在第二条明确界定合同为民事合同,但由于整部《合同法》反映的是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它不能不体现出某种经济法思想。

  三、新《合同法》颁布后仍需制定新《经济合同法》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和关系的协议。”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客观地存在着经济合同现象。这种经济合同关系仍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因此,新《合同法》颁布后,我国仍需要制定一部名副其实的新《经济合同法》。其根据是:

  第一,政府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整个经济生活的协调人。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使用经济合同作为调控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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