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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同法》想到的几点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过去的三部合同法由于适用范围不同,名称有异,均未涉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必经步骤,而它往往是合同当事人争议中的常见焦点。新《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研究了其他国家民法典和有关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三条)。对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撤回和撤销及其限制、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方式和到达时间、承诺期限的计算、承诺撤回、新要约、合同成立等内容,都具体细致地加以规定(第十三条—三十一条),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到了指导作用,对仲裁和裁决有关合同争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合同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我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致步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载入我国的宪法之中。《合同法》就是治理经济生活实现宏伟目标需要依照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社会中广泛进行商品交换和满足生产消费需要的合同关系,对参与这些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以充分保护,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对准备订立合同但并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起到学习宣传和启示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规范或者存在背离法律要求的合同,可以提醒和促使他们依照《合同法》加以调整和修正;对有过错或者违法违约的合同当事人具有警示、促其主动改正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威力,而对他方合同当事人则给了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合同法》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合同的完全履行才能得到维护,达到订约目的。新《合同法》把合同的履行作为重点,强调全部履行的原则。同时针对经济生活中存在合同欺诈等行为,影响到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情况,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代位权(第七十三条)、撤销权(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对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和确保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出了法定的要求和对不当违法行为的限制或制裁(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合同法》还在第七章规定了违约责任,针对多种的违约情况,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合同法》中规定的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履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合同法》是民法中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构筑我国民法典铺下又一块基石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民法框架和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民法典的体系,基本上把合同作为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民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在民法典中条文数目最多。新《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四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这些原则基本上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再现。新《合同法》从总则到分则的四百多条中表明通过合同发生多种多样的债权债务关系,连同已颁行的《担保法》,使民法中的“债权”部分已具备了相当规模。迄今为止,《民法通则》和规范民事权利主体和所有权的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涉外企业等多项立法,知识产权方面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以及《婚姻法》、《继承法》等,都是构筑我国民法典的不可缺少的板块。新《合同法》的诞生,在健全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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