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间接代理制度比较研究(下)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英美法系

  1.关于隐名代理

  对于隐名本人和代理人的责任问题,《美国代理法重述》(第2 版)第 321节提出了这样一条普通规则:除非代理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即使是在披露了本人身份之后也是如此。根据美国学者斯蒂芬的观点,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并不是永远不承担个人责任。(注:roscoe t.steffen,agency—partnership, westpublicshign company.1977.p.191. )美国纽约法院在“阿格斯格诉麦克纳特”(agersinger v.macnaughton)一案中指出,为公正起见,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因为,“允许代理人把一个隐而不露、第三人根本不认识的本人推到第三人面前,将会剥夺第三人根据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可行的负责任的补救措施”。(注:(1889)114n.y.535,21 n.e.1022,11 am.st.rep.687.)

  但是,英国法对于隐名本人和代理人的责任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且没有采纳《美国代理法重述》(第2版)第321节提出的普通规则。(注:the santa carina(1977)1 lloyd‘s lr 478.)英国法认为,在这种隐名代理情形下,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仍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一般说来,只要代理人在隐名本人授权范围内缔约,隐名本人就有权取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参加有关合同的诉讼活动。可见,隐名本人和显名本人的法律地位没有严格区别。

  不过,英国也有不少判例责令隐名本人的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而且,一些英国代理法专家力主法院导入一条至少让代理人与隐名本人共同对其所订合同承担初步(prima facie) 责任的判案原则。按照这一观点,拒绝披露其本人身份的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该观点与《荷兰民法典》第 3:67条规定的原则就比较接近了。根据《美国代理法重述》(第 2版)第85节,如果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未获得本人授权,隐名本人有权行使追认权,而身份不公开本人却无此权利。(注: roscoe t. steffen, agency — partnership, westpublishing company.1977.p.191.)这也是身份不公开本人与隐名本人的区别之一。

  按照英国的判例法,代理人在同第三人缔约时,如仅在信封抬头或在签名后加列“经纪人”(broker)或“经理人”(manager)字样,是不足以排除其个人责任的,而必须以清楚的方式表明他是代理人,如写明“买方代理人”(as agent for buyer )或“卖方代理人”(asagent for seller)等。至于他所代理的买方或卖方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则可不在合同中载明。

  2.关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在这种代理情形下,英美法系认为代理人应当对其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负责,因为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没有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从而在实际上把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或本人的地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未被披露的本人不能直接依据该合同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三人无权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义务呢?回答是否定的。

  (1)未被披露的本人享有介入权

  英美法认为,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在必要时还有权对第三人起诉。(注:有学者认为,原因在于,第三人并未订立只想与代理人而不想与其他人打交道的合同。参见《国际贸易法》(英)马克·霍伊著,李文玺译,法律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第36页。)本人如果行使了介入权,他自己就得对第三人承担合同债务与责任。因此,只要代理人在未被披露的本人授权范围内缔约,未被披露的本人就可以直接取得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在其行使介入权时,未被披露的本人与显名本人、隐名本人具有极为相似的法律地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