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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制度比较研究(下)(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如果不公开身份的本人在第三人知道其存在之前就已经和代理人结算,那么根据“阿姆斯特郎诉斯图尔特”(armstrong v. stokes )一案的判决,第三人不得对本人提起诉讼。因此,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在第三人发现这种代理关系之前,本人和代理人之间所发生的所有事情都与本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无关。(注:g.h.l.fridman:the law of agency,london,butterworths,1990,p.236—237.)

  因此,一般说来,身份公开的本人和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之间在权利义务上并无区别。也就是说,身份不公开的本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代理人为之订立的合同参加诉讼活动。但前提条件有二:一是有证据证明合同中确实存在着不公开身份本人,并能确定本人的姓名;二是合同不因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签订。

  大陆法系原则上不承认间接代理中的委托人享有介入权。我国的民商立法也采取这一立法态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有限制地承认间接代理委托人的介入权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本来没有独立请求权,只不过由于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委托人仍然不能直接起诉第三人,更不能直接介入间接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增列第三人的做法是程序法中的一种制度,与实体法中委托人所享有的介入权,是两个范畴中的问题,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2)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就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其中一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另外一人起诉。第三人对其中一人提起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他作出这一重要抉择的决定性证据。即使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无权对另外一人再行起诉。

  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理念是:第三人仅仅和一个人进行交易,基于公平的原则,他只能要么起诉代理人,要么起诉本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人选择的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根据公平原则,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第三人不是在匆忙中作出选择的。如果在第三人未获清偿的判决中,被告是代理人,第三人也可免除代理人责任,而向本人主张权利。(注:roscoe t.steffen:agency—partnership,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77.p.198.)

  (3)第三人享有抵销权

  英美代理法长期以来就认为,当不公开身份的本人起诉第三人时,倘若第三人在确切知道本人存在之前就取得了抗辨代理人的权利,那么他就可以行使这些抗辨权,包括与代理人相互抵销债权,而不论这些抗辨是否专门针对代理人个人。详言之,如第三人在知道本人存在之前,就取得了对代理人的抵销权,那么他就当然有权抵销本人的货款支付请求权。“拉伯恩诉威廉姆斯”(rabone v.williams )一案就说明了这种情况。关于第三人的抵销权,曼思菲尔德大法官(mansfield cj)认为,不公开身份的本人的地位有点和受让人的地位相似。 (注:b. s.markesinis,r.j.c.munday:an outline of the law of agency,london,butterworths,1986.p.138.)

  虽然很多学者非常赞赏第三人享有抵销权的观点,但是法院在遇到不公开身份的本人的行为能够引起不容否认的案件时,都限制第三人抵销权的行使。第三人不能以他欠本人的债务来抵销代理人欠他的债务,因为他在交易时,并不知道和他进行交易是为了自己,还是代表他人。在“库克诉艾歇贝”(cooke  sons v. eshelby )一案中,(注:(1886)56 l.t.673.)“利维希公司”(livesey  co), 是一家经纪人公司,该公司在以往和原告进行交易时,有时以代理人的身份,有时为了自己而交易。这次它实际上代表不公开身份的本人向库克公司卖棉花,但并未言明自己是代理人。所以在艾歇贝(他在不公开身份的本人破产时被指定为受托人)请求原告支付价款。但原告声称自己有权与经纪人互相抵销欠款。但在买卖货物时,原告并不知道经纪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本人和他缔约。法院认为,原告不享有抵销权。因为,原告在缔约时,实际上并不相信经纪人是为了自己而销售货物。(注:e .r.hardy ivamy:casebook on agency,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1980.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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