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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与经济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国家决不是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 [1]“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着数百年来的历史,它们的相互作用日益增强”。[2]国家在现代社会中更为活跃,“国家要提供个人需要的社会安全,要为公民提供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条件的各种给付和设施;最后,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或者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国家还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3]

  管制行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政府管制的理论经由芝加哥大学法律经济学派(Law and Economics)的倡导正广为世人接受;同时经济社会合作组织(OECD)努力推广政府管制在各国实际层面的运作与改革。

  将国家引入经济运行之中,主张国家主动自觉地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运行,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的突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概而言之,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法。政府管制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之一,政府管制的研究应该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但是,由于对计划时代无所不及的管制的恐惧,以及近年自由主义思潮在学术理论与经济运行层面的昌盛,我国经济学界对“政府管制”的认识多局限于强调解除管制层面,忽视有效政府管制的积极建设;法学界更只是强调市民社会的建构,对政府于经济的管制行为多有回避或是不及。如此,失去理论研究与法律制度的支持,国家对经济的管制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没有良好管制的保障,初步确立的市场经济存在大量的失序现象,例如商品市场上的假劣产品,金融市场上的欺诈,公用事业的垄断暴利等等。可以说,“市场的混乱与冲突既是政府管制过剩,又是政府管制不足的结果”。[5]因此,如何科学认识政府管制,改进政府管制,是学界的急迫任务。

  本文旨在将政府管制行为纳入经济法现有的结构体系之中,在这样的分析框架基础上,探讨政府管制行为的界定、政府管制理念的变革、政府管制手段的具体运用、政府管制机构的建立等问题;与此同时,通过将政府管制行为引入经济法的现有体系之中,从而丰富关于经济法的行为理论、价值理念、体系建设等基础理论问题的探索。

  文章的结论是,在市场经济时期,应该彻底清除计划时代僵死管制的残余,并创建“有效”的管制体系弥补由此留下的政府的权力真空,这一新的体系的建设,正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政府管制行为与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的“行政行为”有着清晰的界限,同时与经济法内部行为体系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控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直接投资经营行为有不同的区别,政府管制行为构成经济法调整的政府干预行为的四大内容之一;政府管制的最新理念认为应通过有效的管制,形成政府干预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良性互动,而非片面的贬低政府管制或者一味强调解除政府管制,因此确立有效的政府管制与干预机制,建立“有效政府”是经济法的目标追求;政府管制的手段主要由市场进入管制、价格管制、技术性管制、产品安全管制与信息管制,设定与规范上述手段的运用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管制的运用应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同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产业的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政府管制行为有效作用的发挥在于建设有效的管制机构,防范“政府失灵”,为此科学的架设政府管制机构,规范政府的管制与干预行为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

  一、 政府管制行为的概念分析—一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之一

  1、 行为概念分析的必要

  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实现对权利配置和利益配置的调整。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行为,“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orde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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