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与经济法(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但反对工商局做法的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条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是对我国商业保险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主管行政机关。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并将“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保险监管机关的主要任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由保监会来履行商业保险的监管是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原则,工商局无权监管保险市场。
工商局作为竞争主管机构,在我国履行制止不正当行为以及执行反垄断的职责。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管制机构,负责保险业的进入管制、价格管制以及技术性管制。根据OECD组织的分析,“竞争主管机构比行业管制机构更能胜任履行反限制竞争行为,审查企业兼并,因此应该将执行竞争法的权力排它的赋予竞争主管机构”:“ 尽管将执行竞争法的职责与行业管制的职责赋予不同机构会导致某些协调问题,但这样将确保竞争政策与管制政策均能被对政策的含义与运用有深刻了解与体会的机构所执行”。[30]可见,工商局作为竞争主管机构应该干预保险市场的不正当与限制竞争行为,但由于立法的疏漏,对保险行业管制机构与竞争主管机构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发生。
工商局与保监会之争并非一个孤立的案例,我国的部门之争,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尤为严重,其他典型的例子有信息产业部与广电总局在有线电视网络问题上的争执,以及邮政总局与外经贸部在邮政速递业务方面的分歧。部门之争实则反应了行业管制者并非以公众利益为目标,而通常是为被管制的行业或行业的利益服务,并易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左右。
因此,保证管制机构与其他有关机构相互协调,以防范增加管制成本、相互推卸责任等“政府失灵”现象,从而建立有效的政府管制机制的出现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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