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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世纪之交的(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中外学者在论及国际经济法时还涉及如何看待各国涉外经济领域的问题。涉外经济本是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因素的经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即为一种国际经济关系;不过,所谓涉外乃是从各本国立场出发的,涉外经济又属于本国经济范畴。各本国的法律当然要对它进行调整。其中,经济法调整涉外经济领域的国家调节关系;民商法调整该领域的一般商品货币关系。由于各国法律对涉外领域的调整,必须考虑相关当事人所属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态度,必须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其他民商事规则以及接受国际调节,所以各国调整涉外领域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等,需要同国际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相协调。另一方面,各国的涉外经济又构成整个国际经济的组成部分,因此,各种有关国际立法需要予以调整。其中,国际民商法调整涉外领域的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该领域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可见把关于涉外经济的立法完全视为国内法或完全视为国际立法,或者把它完全划归国际经济法或完全划归国际民商法,都是不恰当的。[15]

  同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和国际调节日益发达相适应,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调节的法律即国际经济法的兴起,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第三阶段即国际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显著特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但它不是唯一的。国际市场经济需要多种法律部门,它们互相配合,形成有机的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由于国际市场经济除国际调节外,还需要市场调节,并且后者是基础性的调节机制,为保障市场调节,必须维护自由竞争秩序,所以国际民商法非常重要。随着国际化、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国际民商法迅速发达起来。但由于国际的市场调节需要国际调节协助和配合,所以国际民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也需要作出某些调整和修正。由于国际民事,商事活动增多,各国民商法规定的冲突增多,因此国际冲突法规范发达起来。狭义的国际私法正是指这些冲突法。鉴于国际民商法与冲突法都主要涉及私人经济领域,因此如我国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将该二者同归于国际私法范畴,也未尝不可。

  其次,由于国际市场经济同时仍存在着各国的国家调节,因此各国的经济法也是国际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部门。但在市场国际化、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的国家调节对内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对外必须考虑国际因素-包括国际上的市场调节和国际调节,所以各国的经济法除对内应同本国民商法很好配合外,对外应同国际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和协调。

  除上述法律部门以外,国际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包括其他如国际公法、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等等,也还需要各国的其他各种国内法,包括行政法、刑法、环境法、诉讼法等的配合。以国际公法为例,国际公法对于国家主权和各国之间政治关系的维护和调整,对保障国际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主权应当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独立自主和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独立自主。但过去在传统国际公法中,主权主要注重政治性内容,而经济因素往往被忽视。以1974年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简称《经济宪章》)为代表确立了“经济主权”概念,这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传统主权概念的发展。随着市场和经济的全球化,国际公法如今日益重视各国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这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变化趋势。另一方面,在国际化和全球化形势下,国际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还发生了其他一些变化,例如国家主权行使的绝对性如今受到一定限制。当今世界各国的主权既各自独立,又互相关联,任何一国主权的行使都不应妨害其他国家主权的正当行使,不能损害我们人类共同生活于其中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和长远利益,它应当受到各国相互间的和国际性的一定制约。当然也应当警惕和反对另一种倾向,即借口全球化和“主权相对论”而不尊重他国主权,进行干涉侵犯,推行霸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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