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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客体的法律性质(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全权资产是指投资主体享有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资产;限权资产是指主体的投资成果在财产权利上有一定缺陷,仅享有全部财产权利中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的资产。投资所形成的是全权资产还是限权资产,主要取决于投资财产客体的实物形态,以及投资主体所享有的该客体的财产权是否完全。一个完全的投资财产权有能力形成全权资产,而一个不完全的投资财产权则不一定能够形成全权资产。通常,以有限权利的种类物实施投资行为,能够形成全权资产;以有限权利的特定物进行投资,则不能形成全权资产。

  有限债务责任资产,是指投资主体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投资成果客体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的资产。通常,有限债务责任资产都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存在,它的收益也往往不是来自对该资产本身的经营,而是来自融资主体对该资产价值的再投入行为。无限债务责任资产,是指投资主体必须以其享有产权的全部财产,对投资成果客体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而不仅限于其出资财产的资产。无限债务责任资产通常是某种特定的产业资产,其收益往往不仅来自于资产自身的增值,还来自于对该资产的直接经营管理,投资主体既要进行客体的转换,又要实际经营该资产。

  二、投资客体的基本类型分析

  投资客体的基本类型,是指按照它在投资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在法律上的不同性质对其进行的基本种类划分。从总体上来讲,投资客体可以分为投资财产客体和投资成果客体。但由于财产客体和成果客体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相关法律制度难以对其进行统一的规范。因此,为保证投资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还必须按照它们的不同属性进行进一步的划分。

  (一)投资财产客体的基本类型

  从经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按照投资财产客体的经济、法律性质和存在的物质形态,可将其分为货币财产、非货币有形财产和非货币无形财产。其中,货币财产是以本国或外国法定通货形成存在的财产,包括现钞货币和存款货币两种。它是由法定货币发行机关发行,并以国家法律保证其流通的一般等价物,是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可以依法同任何其他商品进行交换。因此,是不受任何客观条件制约的绝对的投资财产,能够以此进行任何种类和形式的投资。任何转让投资品或融资品的经济主体,都不得拒绝接受本国法定货币财产出资。同时,国家法定货币作为价值标准,还是衡量其他投资财产价值的尺度。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财产,最终都必须以法定通货作为其价值的衡量和计算的标准。

  非货币有形财产,是指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实物财产,它必须以实物形态现实地存在。任何有价值的有形财产,只要其需求主体实际需要都可能成为投资财产。非货币无形财产,是指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存在形态的财产。它可分为大两类,一类是产业产权,一类是非产业产权。其中,产业产权具体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商誉等;非产业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产业产权等。任何具有价值的无形财产只要需求主体需要,都能够作为投资财产,或者有条件地作为投资财产。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不是社会财富的一般性代表,不具有可以随时任意地转化成为投资品或融资品的能力。因此,并不是任何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能够成为投资财产,它们要成为投资财产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该财产必须是投资品或融资品转让方所需要的财产,并且必须有明确的承诺以一定价格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二,该财产的投资价值量,必须经过双方认可,具有该项财产价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以非货币财产投资,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其价值转移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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