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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客体的法律性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投资成果客体的基本类型

  从经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按照投资成果客体的经济、法律性质和存在的物质形态,可以将其分为产业资产和金融资产。其中,产业资产是指在产业经营中,能够实际执行职能的各种资产。它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在产业经营中实际使用的,经营用土地、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以及各种存货等。它们是通过产业单位的投资活动形成的,是产业投资的成果客体,也是划分产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标志。按照产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性质和职能作用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它们分别是在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投资成果客体。产业资产是各产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料,它能够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是国家经济实力的最基本标志,是社会财富产出能力的物质基础。

  金融资产是指在资金融通中,通过金融投资行为形成的各种融资性资产。它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和债权,它们是金融投资所形成的投资成果客体。按照金融资产的性质和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可将其进一步分为资本性资产和债权性资产。资本性资产是指具有产业资本性质的资产,债权资产则是指具有资产性质的各种债权。金融资产是一种非实质性资产,它与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金融资产的多寡并不一定代表其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金融资产数量与产业资产数量也并不一定有对等关系,利用金融投资筹集起来的资金并不一定都用于产业投资。同时,产业投资也不一定以金融投资方式筹集资金。但在现代社会,金融投资对整个社会资金的融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债权资产的投资客体性质

  债权资产是指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资产属性的各种债权;是各种经济法律主体在货币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融通过程中形成的,享有增值性收益债权的财产。它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各种存款和贷款活动中,以转让货币使用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各种商品交换中,以转让商品所有权的形式形成的债权资产;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债权资产。目前,经济法学界普遍否认货币使用权的投资财产客体性质,以及由此形成的债权资产的投资成果客体性质。金融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资产投资,这是对投资客体性质的严重误解。

  首先,从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上来看。它的基本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资产债权转让的是规定时限的货币使用权;二是债权资产的债权人不参加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收益是固定的。货币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其享有主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产权,并且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处置和分配权,完全可以作为资产使用。因此,完全符合投资财产客体的要求。此外,由货币使用权转让而形成的债权资产,也完全符合投资成果客体的要求,它与其他投资成果客体并没有本质区别。使用期限只是判断使用权是否完全的标准,它是产权转让的时间界限,而不是判断投资性质的标准。至于债权资产主体是否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是否具有固定性,同投资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投资的标准。

  其次,从投资客体的比较来看。任何投资都能够以到期归还的使用权作为投资财产客体和投资成果客体,并且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产业投资中,投资主体可以将依法购买的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成果客体使用。在金融投资中,投资主体也能够以其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财产客体使用,也可以将其转换成特定形式的投资成果客体。并且,任何使用权实际上都有到期时间的限制,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能够作为投资客体的属性,并不影响其成为投资成果客体。因此,货币的使用权也同样可以作为投资财产客体使用,债权资产也同样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成果客体。货币使用权享有主体实施的,形成债权资产的行为也同样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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