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试论《经济法纲要》的立法价值(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二、理论的更新和学者的共识

  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学理论的总结和体现,同时立法本身又成为法学研究的新对象,从而促进法学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我国的经济立法由于受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随着一系列经济立法的进行,经济法学的理论亦随之更新。这一更新源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84 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法理论的深化提供了条件。党的十四大的决定带来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那就是计划体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成为经济法研究的新基点。伴随着立法的演进,经济法学的研究思路和研究重点发生了重大变化。

  含有大量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的立法为经济法的研究途径、思路的转变提供了基础。法学界的关注不再囿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等基础理论问题,一大批研究人员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着手,研究经济法中的具体制度问题,进而阐发经济法的内在机理。这种“综合—分析—综合”的系统研究方法为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科学路径。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立法的发展同时促进了经济法研究重点的变化和发展:首先,国家从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调控方式转向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间接调控方式,国家干预经济从行政手段占主导地位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同时辅之以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调控。这在客观上促使经济法学者把目光转向对经济宏观调控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从1993年加强宏观调控到1996年成功地实现“软着陆”,法学工作者在推进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的法律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一过程又为学者通过研究宏观调控来揭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本质提供了契机。其次,随着不正当竞争、垄断、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现象的日益增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作用日益显著并深入人心,因此学者们加强了对市场规制方面法律的研究。最后,在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方面,学者们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新基点,从多角度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性质、价值取向及经济法体系等多方面进行探索,以阐明经济法的法理。在调整对象的理论上则经历了旧诸论向新诸论的转变。(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页以下。)

  经济法研究思路和研究重点的变化使经济法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取得了很多有意义的成果,并在一些重大领域达成共识:首先,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立足于国家意志对经济关系的渗透,“从研究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与法律调整的关系上把握经济法学”(注:王保树:《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商事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大发展》,《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标志着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实质性进展。尽管学者们对国家干预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是基本的思想还是一致的。在调整对象上的新认识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从“大经济法论”走向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并从经济法的性质、价值取向和经济法的本质等多方面论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如民法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而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平等或实质正义;(注: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是公法或公私结合法;行政法的重点在于规制“行政法”。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间接管理关系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其管理权利主体也主要是国家和国家授权的行政(经济管理)机关,但这只是为了统一代表社会利益的方便而已,这两类管理关系“不再像权力从属关系那样归行政法调整,而是由经济法调整”。(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2期。)这种多角度地探索,有利于进一步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学者们关于经济法体系的认识在进一步深入。有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体系应该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如独资、合伙或公司组织企业法。(2)市场管理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3 )宏观调控法,如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4 )社会保障法,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注:参见杨紫煊:《论新经济法体系》,《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尽管法学界对企业组织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尚存在争论,但对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两部分则普遍认为它们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注:参见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 年版,第64页以下。)经济法理论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以及其他方面达成的共识或认识的接近为《经济法纲要》准备了理论条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