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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中)(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3)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自治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强调了行业协会不应以营利性为目的,与企业争利,其不同于单个的企业会员,应以行业整体利益为依归,维护市场自主秩序。

  2、保护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与合法权益。

  规定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对非法干涉行业协会正常活动或侵犯行业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业协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规定强调了行业协会依法独立活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实践中,行业协会的活动受政府部门的干预较多,依该规定,即使政府部门也无权非法干涉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侵犯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但如何以政府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保障行业协会不受政府部门的非法干涉,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初步认为,政府部门非法干涉行业协会正常活动或侵害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业协会有权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政府部门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政府部门以具体行政行为方式侵犯行业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业协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承担行政责任;关于行业协会是否有权以政府部门干涉其结社、言论、集会自由的宪法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我国宪法诉讼尚未发展,有待进一步研究。

  3、规定行业协会的自主组织权

  (1)规定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对行业协会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如章程变更,会长、理事、监事任免,行业业务规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性专业标准的制定、修改,会员及会员代表之处分,重大财产之处分,审议批准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解散、清算事宜,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作为会员自治机构,主要为企业共同利益、行业整体利益服务,有关重大决策应由行业协会会员共同做出。会员大会是会员表达自己意思的主要机关,也是会员影响行业协会活动的主要途径。明确规定会员大会的法定权利,有利于增强行业协会独立、自治的品格,有利于行业协会活动更多地体现会员企业的利益。凡涉及全体会员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决定均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大会决议分两种:一般重大事项由普通决议做出,即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并经出席大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特别重大事项如章程、负责人任免、会员处分、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解散、清算事宜,由特别决议通过,即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并经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会议表决权为每一会员代表一票。会员企业以代表形式参加会员大会,每一会员企业会员代表名额及产生标准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该规定应考虑会员企业所缴会费及其在产业、行业中所占比重等因素。

  第四,会员大会的决议内容或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会员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

  (2)规定行业协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规定行业协会会长由行业协会选举产生,报有关部门备案;会长应由会员企业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可由政府提名,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理事会人员中,可有适当比例人员(三分之一以下)由政府提名,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对其行使罢免权,其他人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有关部门备案。

  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副职中可有三分之一以下人员由政府提名,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行业协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行业协会选举产生,鉴于中国转型社会的政治、经济特征和行业协会发展的政府主导性,以及目前行业协会的人员构成现状,规定行业协会负责人完全由会员自主选择产生,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此规定只能使行业协会的选举流于形式。规定适当比例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有利于行业协会找到会员企业和政府都能接受的人选。这一方面减小了制度转轨的阻力,同时也有利于行业协会获得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有利于行业协会独立地位的逐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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