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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中)(5)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C、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惩戒措施或其他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规定行业协会的监管权

  A、标准制定和实施权。规定行业协会有权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有权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际标准,经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有权参与制定本行业规划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B、认证权。规定行业协会有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的职权。

  C、许可权。规定行业协会有进行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的职权。

  长期以来,我国市场上各式各样的产品的各项标准主要和大部分的制定权力集中在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方面的制定各项标准的工作远远没有开展起来,而在国外,对本行业市场进行标准化,从行业角度设定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是行业协会的一项公认的职能。加入WTO后,行业协会要承担起“政府放开,市场管住”的任务,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对抗衡跨国公司对我国行业的冲击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行业协会会员中集中了一大批同行业的顶尖专业人士,拥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因此具备制定行业规定、技术标准及示范合同文本、专业服务标准模式的各项优越条件。行业协会相对于政府部门,更为了解和熟悉本行业企业的技术情况及对市场的刺激和反应,因此更容易为本行业企业的各类产品和服务起草制定一系列入市标准。因此,建议法律授予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制定权,这是发挥行业协会入世后独特作用的要求,同时,鉴于我国现阶段行业协会体制内占大多数,公信力不足,人才缺乏,资金短缺等,对初期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扶持。对行业协会经授权、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支付有关费用。

  (2)规定行业协会的代表职权

  第一,规定行业协会有权根据会员要求,进行行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论证等工作,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行业协会有权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按本行业发展要求进行行业统计,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分析行业经济形势,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建议。

  1999年《若干意见》规定行业协会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与行业协会行业整体利益的代表组织的性质相违背,不利于行业协会活动的开展。这与当时中国协会发展的初期阶段及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起点是全权国家的背景相适应,但随着行业协会发展及对行业协会独立性的要求,属于行业协会本身固有的职能应以法律授权方式完全回归行业协会。

 

  第二,规定行业协会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证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定期不定期发布产业预警信息。

  第三,规定行业协会对政府部门涉及行业内企业利益、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有权根据会员要求,代表行业内企业或本行业向有关部门提出交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行业利益。有权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有权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当发现行政机关的决定侵犯其组织成员利益或本地区本行业公共利益或本组织的参与权时,行业协会有权接受委托,代理会员起诉或支持起诉或直接以原告身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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