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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上)(5)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2)自下而上型或体制外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是由行业内企业自发、自愿组建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民办协会,又称为“市场内生型行业协会”。如温州市低压电器行业协会等。

  (3)体制内外结合型或中间型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是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由企业自主组建,政府给予一定扶持。如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上海蔬菜加工与出口行业协会等。

  尽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化,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但就总体而言,自上而下的官办行业协会依然占据了行业协会的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呈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和附属性特征。例如,全国性行业协会292个,全部为政府所创办;广东省112个省级行业协会中有103个由政府倡议成立;上海134个行业协会,58.69%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由上级部门人员兼职。 [3]

  2、行业协会的非法人性质

  实践中,我国行业协会是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但从实质来看,大多数行业协会并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品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尽管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并获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但实际上这只是具备了法人的形式要件,而法人之所以为法人的实质条件却并不具备。

  首先,从财产或经费的角度,“我国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比较单一,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及会员费,尚且充足;地方行业协会大多单靠缴收会员费或单靠政府资助,则较为贫乏,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发展重视程度不同,多数行业协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费问题。 [4]” 一些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存在严重的经费问题,甚至只能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维持其法人之形。经费问题是制约行业协会独立法人地位的物的因素,从物质基础上动摇了行业协会的法人地位。

  其次,从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来看,名称对其是否具有法人能力并无实质影响,甚至场所也可使用自有租金租赁,但独立的组织机构则是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而我国的大多数行业协会,尤其是体制内产生的行业会员,本行业会员根本没有自主组织权,很多行业协会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由业务主管部门任命或指定或起决定作用,甚至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政府机构的分流人员。

  再次,从独立承担责任的角度,由于行业协会经费不独立,没有独立的、赖以生存发展的财产和经费,也就谈不上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之所以为法人的最本质特征,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政府依赖性强,受政府干预大,从而不具备独立享有权利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实质,因而也就成为徒具法人的形式,而无法人的实质的名义上的社会团体法人。

  另外,由于我国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一由全国总商会或各地商会建立的行业商会,因无法找到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只能以商会二级单位的名义活动。

  3、行业协会相对政府的地位现状

  以法律地位的视角对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最大特征即:政府附属性或准政府性。

  大多数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受政府干预大,缺乏独立性,“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尤为突出。这些行业协会官办色彩较浓,与行政主管单位有天然联系,它们不仅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而且在领导、经费、编制和权利来源上缺乏自主性,连办公资源都依赖政府的支持,甚至运作方式也具有准行政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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