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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上)(6)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首先,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行业协会成立时必须挂靠一个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组织和成立控制较严,使得行业协会不得不对其产生较大的依附性。“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为主管部门延续部门特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给市场领域内生需求的实现设置了障碍。”

  其次,在人员组成上,“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过多地承担了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任务,政府将行业协会承接分流人员与财政扶持、移交权利挂钩,其主要负责人一般是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中由行政机关调整的相当一级的干部。根据民政部领导人介绍:“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考核推荐,然后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民主选举。社团领导人的调整、撤换,业务主管单位有权提出意见,最后由社团民主程序决定。[5]” 1999年对上海市134个协会的调查表明:58.69%的协会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由上级部门人员兼职;专职工作人员来源主要来自离退休和内部借调,分别占48.25%和31.84%。北京市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行业协会人员构成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的老领导。例如:北京市近一半的行业协会会长年龄超过了60岁,工作人员年龄超过60岁的也达到三分之一,经委所属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中,离退休人员占全员总数的79%;政府人员在行业协会中兼职较多,仅从会长和秘书长两个职务统计,就有27名副处级以上的政府人员在协会中兼职。有些部门负责人还一人身兼数个协会的领导职务[6].

  第三,在经费上,多数行业协会靠财政补贴生存,工作人员享受行政工资,会费收入少。

  第四,办公来源上,上海市对134个协会的调查表明:39.85%从相关单位借用,36.09租用,18.80%由业务主管部门安排,自己购买办公用房的仅占5.26%。

  第五,在权利来源上,行业协会有限的管理职能取决于政府主动退出和让渡,而不是法律规定。根据上海市对134个协会的调查:69.57%的行业协会认为“上级部门授权和支持不够”是行业协会工作困难的第一原因,并把“随政府职能进一步转换给行业协会更多授权”作为行业协会要求政府给予行业协会的首要支持。而从实践中来看,也是政府支持、授权越多,行业协会发展越好。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行业协会在职能来源上对政府部门的依赖。对体制外途径产生的行业协会而言,其活动的开展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认可,跟中间型行业协会一样,其权利来源于政府授权和委托,如温州市政府《关于同意鹿城区对打火机行业加强行业管理的批复》。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权利来源于政府,为政府服务,对政府负责,主要扮演政府助手的角色,行业服务、行业自治方面的功能欠缺,影响了其独立性。

  第六,行业协会的运作方式准行政化。

  由于行业协会的大部分工作人员来自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的老领导或政府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习惯于依靠政府行政命令开展工作,导致现阶段多数行业协会的运作方式准行政化。如邀请行政部门领导人参与行业协会活动,以主管单位行政部门的名义进行活动,和主管单位行政部门共同举办活动,借用其他政府机关名义进行活动,参与政府的行业行政管理,以行政管理方式处理问题等。上海市大多数行业协会是经济管理部门在改革开放以后自上而下设立的。根据对上海市134个行业协会的调查,94.78%的行业协会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邀请上级部门代表参加,85.07%的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70.90的行业协会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和接受检查或评比,行业协会的重大举措报经上级部门批准;79.10%的行业协会重大举措要听取上级部门意见。

  4、行业协会相对企业的地位现状

  行业协会本质应该是行业企业等的自治组织,行业企业等共同利益的代表组织,为其行业会员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服务;但又相对独立于企业,不以营利性为目的,不以单个企业利益为依归,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居中协调会员企业间、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而考察我国行业协会与企业的关系可以发现: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性差,无法代表本行业利益;行业公信力不足,得不到行业企业的认可,甚至行业会员也不积极参加行业协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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