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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二)经济法应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

    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经济可持续发展 (生产、开发、利用、生活、消费等方面)、社会可持续发展(个人、国家、世界、民族、区域等方面)以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等方面)诸多方面之上的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系统内部纵横之间应保持和谐的发展。历史上发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的多次经济危机已足以证明社会对个体效益的盲目倡导只能导致竞争的无序、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公共产品的匮乏、基础产业的薄弱、生态环境的恶化、产业结构的失调等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可持续发展价值观要求经济法必须树立社会的发展与环境、人口、资源等各方面相协调,社会发展必须建立在生存与经济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公正与人民积极参与决策基础之上的价值观念。

    我国作为《21世纪议程》的参加国与缔约国,正逐步取缔“高消耗、高污染和高消费”的传统发展模式,并已将这种可持续发展模式融入到了立法者和整个社会的普遍法律意识之中,融入到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中。经济法应采取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并以之为导向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规范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节手段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形成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和供求均衡格局,营造和保持符合社会经济总体安全要求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经济主体在选择自身活动的内容或方式时应以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为指导,充分注意个别目标与社会目标保持相互衔接的要求,自觉强化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否则,人类过度地掠夺、占有自然就必然会破坏人类自身的平衡,破坏生态平衡,破坏国际发展的平衡。为此,经济法必须走出误区,确立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价值观即可持续发展价值观,以实现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与自然环境、人与自由及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与可持续发展。此外,这种和谐的价值观从一定程度上也能引导经济主体在动态中求平衡、求稳定,在良性循环中求发展,从而使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发展永远不断、源远流长。

    (三)经济法应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价值观

    以往的经济法将享有公平分配的权利主体仅界定在民事主体的范畴里,即仅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经济权利主体,而将尚未出生的子孙后代及未来可能设立的组织团体排斥在经济权利主体之外,由此导致了经济法的狭隘公平价值观念。

    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强调的公平实质上已突破了在既存的经济权利主体间分配公平与利益的价值观念,包括了当代公平价值观和代际公平价值观。所谓当代人的公平即指满足当代所有人的基本需要并给予机会以满足其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这里所称的当代人当然应突破国界而泛指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活着的人。所谓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不能因自身的发展与需求而损害未来人满足需求与发展的资源、环境与利益等,即子孙后代与当代人应具有同等的机会分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人类利益等权利。因此,为了切实实现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经济法不仅要保障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且要规范政府的行政方式与限度,使政府行为及其所控制的市场行为对后代的负面影响得以限制,从而做到当代发展不损害后代的发展,当代的利益不损害后代的利益。

姜 虹 叶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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