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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价值取向浅探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 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应该从法律的一般价值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历史,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亦有所不同,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1)发展公平;(2)社会整体效益。

    关键词:法律价值;发展公平;社会整体效益;矫正公平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经济法学者于自身的理念和价值观,阐释、构建出各自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经济法价值是法律价值的子系统,探讨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法律价值以及法律价值的分类,由此在对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内涵进行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论证。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和分类

    1.法律价值的概念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一种事物的价值是指它对人类、对社会的效用关系。法律价值是一种具体价值,首先,法律价值的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②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其次,法律价值的概念也不是一个意识或理念范畴,而是一个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之质、方向和作用的范畴,或者说,是反映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认识-评价-实践”。③单从法律(客体)或单从主体的角度都难以界定法律价值,只有从主体与法律的特定关系中才能界定法律价值。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④最后,法律价值概念的实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服从和服务于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律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及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⑤

    2.法律价值的分类

    (1)法律价值事实和法律价值目标

    法律价值事实,即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实际状态,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法律价值主体通过法律实践作用于法律,推动价值关系发展的结果,是特定时空下的特定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存在状况。法律价值目标,即表现为广泛认同的预见和期望的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与前途,是由法律价值关系的客体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主体的认识三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它的形式是主观的,即它所表现出的预见和期望;它的内容是客观的,即它表现出的预见和期望是对价值关系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与反映。由于法律价值目标的这种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法律价值目标在人们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

    (2)法律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

    从法律价值关系主体类型的角度来看,不同类型的主体可以同法律结成不同的法律价值关系。这样,法律价值可以分为法律的个人价值、法律的群体价值和法律的社会价值。

    法律的个人价值,就是个人与法律结成的价值关系。在这里,个人不仅是指具体的个人,而且可以指一般的个人或抽象的个人。法律的群体价值,就是法律与社会群体结成的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中,主体的尺度就是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和需要。在法律的各种群体价值中,统治阶级或处于领导地位的社会集团与法律结成的价值关系往往起着领导作用。法律的社会价值,就是人类全体或社会整体与法律之间结成的价值关系。在这种价值关系中,主体尺度就是人类全体或社会整体存在及发展的需要和利益,个人自由与社会的和谐是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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