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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价值取向浅探(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2)地区公平。自然资源的分布不均衡,各国、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在世界范围内体现为经济力量格局的多极化及高度的贫富不均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愈益演进。这种现象在一国之内也普遍存在,在我国也是这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地区差距越来越大,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但也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平衡地区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基于社会福利和人道主义的观念,经济法将结果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取向中,在认同分配差距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经济法要求国家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结果公平和地区公平,强调的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补偿或救济。这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中的税法和财政法中。税法规定累进所得税等,收入越高的人纳税的比率越高,收入低于法定纳税水平的公民则不纳税。这是通过对高收入者的一种直接“剥夺”来实现结果公平。财政法则通过转移支付等,在宏观上实现地区公平。

    (3)产业公平。产业公平是指在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中,根据国家经济主体和制约经济增长的客观国情,各个产业部类的分布处于比较均衡和合理的状态。这种状态既能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又能判断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改善。产业结构不合理所产生的结构性经济缺陷甚至致命的经济损害是极为明显的:我国50年代中期开始的重工轻农、忽视第三产业的战略,导致多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滞后,消费品短缺;而90年代初证券业与房地产产业的过度升温,导致多种产业资本的集中投入,特别是大量金融资本的直接介入,引发了这些产业的非理性现象,并使这些产业自身理性秩序发生紊乱。另外,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也是1997年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而民商法和行政法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无能为力。因此,产业公平应该纳入国家经济法规的调整范围。

    2.社会整体效益

    效益原本是个经济学的概念,指的是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只有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经济才是有效益的。效益有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之分。社会中个体经济活动参与者以其占有或可支配的生产要素(资本、土地、劳动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其中的投入与产出比为个体效益;各经济主体结合形成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体掌握一定的资本以实现其社会财富最大化,共同体的投入与产出比就是社会整体效益。

    人们曾经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个体效益的最大实现就可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这种思想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和边沁。传统民商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即基于这种理论而来。其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整体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它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效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初期是行之有效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垄断的出现,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矛盾日渐尖锐,个体效益的最大实现有时是以牺牲社会整体效益为代价的。面对市场失灵,传统民商法作了一些修正,比如将物权由绝对权修正为相对权,对契约自由做出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由于民法规范多是任意性规范,其调整方法的自治性及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它难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之不足。经济法的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与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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