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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一、现代市场经济本质对行政法作用的需求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个体的独立自由和公平竞争机制为内在动力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人格须具有独立性,每个人自由地追求经济利益,没有人命令谁该生产什么,谁该销售什么,谁该购买什么,每个市场主体只是根据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的行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人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按照价格规律,通过契约等手段,公平地进行竞争。这种自由公平竞争机制和准则是驱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它像一只 “看不见的手”,自发地调整着市场交易关系,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市场自由竞争机制并非万能,随着现代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经济本身难以解决的垄断、环境污染、产品标准、消费者利益、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以及其他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和国际贸易的问题,日益损害着市场经济准则,造成市场危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政府运用行政权力,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发挥以下功能:即限制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控宏观经济运营,保护自然资源,发展公用事业、保险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限制环境污染,保护和促进内外贸易和公平竞争,等等。政府行政权功能的发挥,将有效地弥补市场自由竞争的不足,保证资源配置的更加有效和合理。因此,政府干预经济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就市场经济本源来讲,它是一种排斥政府权力干预的自由化经济。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人格的独立和行为的自由,要求最大限度地释放个人的能量,要求不受拘束地自愿交易。而政府干预则是用体现国家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力来左右某些经济活动,这种行政权具有普遍的影响力和自发的膨胀力,如果不加以有效的限制,必然会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因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相比有绝对的优势,行政权的滥用会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危害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竞争法则。

    上述状况,反映出市场经济本身的有效性和缺憾性并存,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必要性和危险性俱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有效性要求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缺憾性又要求保障政府的干预,这便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矛盾点。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把握两者的“度”,是现代各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光靠体现间接民主权利的宪法和规范平等关系的民商法,难以约束日渐强大的行政权,难以使公民权与行政权达到平衡。因此,要解决市场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使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受到限制,使行政权与公民权趋向平衡,就必须大力发挥行政法的作用。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特征及其理论的迫切需求。

    二、现代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基本作用

    现代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从不同角度上讲有不同方面。从基本功能上讲,行政法主要有授予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两个基本作用:

    首先,行政法有控制行政权力的作用。

    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力,在市场经济中如果超出限度,势必给处于弱势的公民、法人造成严重损害。因而,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保障公民、法人的自由权利,而要保障公民、法人的权利,又必须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将其控制于一定的幅度内。现代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法发挥以下控制行政权的作用:(1)确立行政机关活动必须以保障公民、法人合法利益为宗旨的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行使权力的原则,即规定依法行政的原则;(2)规范政府机构的组成、编制、活动原则、职权范围,确立公务员的录用、升职、离退等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主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规定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界限、范围,尤其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4)严格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即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期限、步骤和方式;(5)确定对于滥用行政权行为的监督和惩戒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受到行政权侵害后有提起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的权利,通过保障公民、法人权益限制行政权的滥用;(6)确立政府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源配置的合理化的方针,并以此作为评价政府及公务员工作的标准,防止政府权力的无目标性和任意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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