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立政府裁判私法关系的职能,弥补司法机制的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权、劳动就业和保障权等的界定,以及产生界定不明确或侵权后的救济,一般是依靠私法的事先规定和司法机制的事后保障机制的。但是,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繁杂性,单纯依靠民商法事先的有限规定和司法机制事后的繁琐程序,已经难以应付人们的需求。在现代国家中,政府的职能已向界定财产权、规定劳动保险、裁决民事纠纷方面扩大,行政法遂加强了对这些方面行政权的规范。
(六)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限制政府直接进行经营活动
政府管理与企业经营的关系,类似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裁判员的职能和运动员的职能绝不能混淆,政府的管理和企业的经营必须分离,即政企必须分开,否则将导致政府权力的无限性和任意性,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破坏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法则。现代行政法的原则与政企不分格格不入,它严格限制政府介入和经营企业活动,并规定了一系列规则。
(七)确定政府管理公共财政的原则,保证公共财政的合理利用
任何国家的政府都负责掌管公共财政,负责筹集资金、支出费用、控制财政、金融证券市场等。政府这种权力如果出现疏忽和滥用,势必给市场经济带来波动和麻烦,因此必须依法严格控制。行政法在规范政府筹集资金的职能,即规范税收、公债和膨胀通货方面的职能方面;在规范财政支出、控制财政规模方面,在证券监管上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如财政公开化原则、议会审查原则、公平效率原则等,对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发挥着重大作用。
(八)规范进出口贸易活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开放和国际化
对涉外经济贸易实施管制,是现代国家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行政法确定了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海关制度、税收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等,授予有关行政机关相应的管制权力,并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力的监督控制原则、程序和措施,从而有力地发挥了稳定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更加开放的作用。我国在加入WTO后,制定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三个条例,并授权政府建立公平贸易局等机构,保障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就是行政法的作用体现。
周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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