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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术的贡献(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先生对中国法系与中国文化的关系以及中国法系基本精神和特征的深刻认识,在《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一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该书的《中国固有法系之简要造像》一文中,先生将中国法系的特质总结为六,即:“中国固有法系之神采为人文主义,并具有自然法之意念”、“中国固有法系之资质为义务本位,并具有社会本位之色彩”、“中国固有法系之容貌为礼教中心,并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中国固有法系之筋脉为家族观点,并具有尊卑歧视之情景”、“中国固有法系之胸襟为弥讼至上,并具有扶弱抑强之设想”、“中国固有法系之心愿为审断负责,并具有灵活运用之倾向”。这实际上是对儒家文化与中国固有法系的内在关系或儒家思想对中国固有法系的决定性影响的六个方面具体表现作了相当准确的归纳和阐明。在该书的《从中国法制史上看中国文化的四大精神》一文中,先生又将中国法系的基本精神总结为四,即:“天下为公的人文主义”、“互负义务的伦理基础”、“亲亲仁民的家族观点”、“扶弱抑强的民本思想”。在该书的《从中国文化本位上论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评价》一文中,先生又总结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六大基本价值倾向,即:“因义务本位而无民法法典之存在”、“因礼教中心而有天下为公之趋向”、“因民本思想而无民权制度之存在”、“因开明君权而有保育政策之立法”、“因家族制度而无个人地位之尊重”、“因泛文主义而有灵活运用之效果”。

  综观先生对中国法系精神和特质的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先生是较早真正领悟“儒家法学”之人。正因为领悟了“儒家法学”,先生才能高屋建瓴地把握中国法系的特质和精神。在先生看来,儒家的“礼教中心”、“义务本位”、“家族观点(观念)”、“崇尚仁恕”等等主义或价值倾向,正同时也是中华法系的精神和特质,贯穿了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先生较早地认识到,儒家法学是极少直接讨论律令刑罚狱讼问题的法学,是关注法律与人生、法律与自然、法律与社会等根本关系原理及规律问题的法学,有些象古代西方的自然法学理论,因此先生称儒家为“世界最古的自然法学派”。先生说:

  纵然承认法家的地位存在,但中国法学的发轫,绝非法家所独占。……儒法两家的立场都是要尽人事而求治平,所不同者一用柔道,一用刚道;一尚王道,一尚霸道罢了。柔道的表现为礼,可说是世界最古的自然法学派了。刚道的表现为刑,可说是历史最远的命令法学派了。儒家重礼,礼乃无文字的信条,追溯今日政事法、民事法于古代,舍“礼”莫求;同时儒家也不否认刑的价值,仅在不得已时而用之,所谓“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法家重刑,刑乃威吓的手段,而以信赏必罚为策:徙木可以示信,偶语即能弃市,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受刑。法为神圣,人为草芥。把这个治众的刑事法看得非常重要,其他的政事法、民事法都不管了。那么,就法学的领域而言,儒家法学是掌握法学的全面性,要实现“刑期于无刑”的最高理想;法家法学是领会法学的部分性,只限于“以杀止杀”的残酷境界。我们今日诚然要讲“法治”,但却非专讲“刑治”。试问“器小”的管仲,急功的商鞅,不得其志下狱而死的韩非,具五刑、夷三族而死的李斯,谁配作司法界的祖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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