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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与当代中国法哲学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李步云,1933年8月生,湖南省娄底市人,1957年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62年本科毕业,1965年研究生毕业,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兼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公安大学、山东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当代中国法学开始了自己“新时期”的伟大历程。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变革的步步推进,作为务实性品格极强的法学在当代中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并荣添时下“显学”之列。李步云是当代中国法学勃兴的见证人和重要的推动者之一,在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影响和声望是众所周知的。他在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以及比较法学等方面的独到建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代表了当代中国法学所取得的最高成就,尤其是表征了人们对当代中国法律和法学之“问题”本身的自觉程度与洞识的深度。李步云发表的众多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有力地表明了他属于当代中国最富于开拓精神和学术勇气的法学家之一。而这又是与他对法哲学的自觉和深思有密切关联的。在一次学术交流会上,李步云总结自己的治学经验,特别强调自己的法学研究主要受益于哲学,是用哲学的眼光来洞察法律和法学问题的。早在1979年全国法学规划会议上,李步云就发出建设中国法哲学的呼吁,之后又多次在不同场合阐明法哲学之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和根本意义,并开始了对法哲学基本问题和体系架构的深入思考和具体研究。在这20年中,他陆续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论文,初步形成了自己的颇富特色的法哲学体系。在步入晚年生活后,他更是集中心思于法哲学,专注于纯粹法哲学问题的思考和写作,给博士生的授课也主要言述自己的法哲学理路,这种实质上是精神性和方向性的教育带给博士生的影响无疑是巨大而持久的。本文将从几个侧面对李步云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介绍,并作出初步的研究,以就教于方家。

  一、对法哲学的自觉

  早在20世纪的初期,我国一些刚开办不久的大学就开设了法理学这门课程,不过,“法理学”这个学科称谓则是后来从外文翻译过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李达将自己1947年撰写的讲稿命名为《法理学大纲》,那时,也有“法哲学”著作问世,但“法理学”与“法哲学”并没有明显的分别。建国后,法学界关涉“法理学”的学科称谓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受前苏联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现在所谓“法理学”的学科称谓是“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就实质而论, “法理学”是没有独立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的。它所研究的对象——法律及其制度设施不过是国家政治的并不要紧的工具和附庸,法学话语也不过是政治话语的套用和政治意识形态的演绎:“法哲学”的称谓则几乎被集体性地遗忘了。“新时期法学”是在国家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形成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的背景下展开的, “法学基础理论”随之替代了“国家与法的理论”,而成为“法理学”的学科称谓。大约在80年代中期以后,“法理学”直接作为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的称谓才广为人们所接受和使用。这个学科称谓的演变过程是一个很值得人们细心体察和思考的学术史现象。在中国当代学术的语境下,它从根本上意味着法学中人突破长期以来存在的学术“禁区”、努力进行观念更新、以及寻找回学术“自我”的追求和勇气。李步云一方面积极投身于“法理学”学科的建设之中,他首先是颇有成就的法理学家;另一方面,他在研究法理学的同时,又深感建设“法哲学”学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他看来,“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应该区别开来的。可以说,李步云是“新时期”最早“自觉”到“法哲学”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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