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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与当代中国法哲学(1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然而,同样因为法的社会功能和目的的实现,就决定了法一经制定出来,必定通过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产生对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重大反作用。由此,法本身的内容是否正确、形式是否科学、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实施的主、客观条件,就绝非人们可以等闲视之的问题了。法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相互影响、促进和制约于是成为法哲学无法回避的关涉法存在与发展的另一对基本矛盾。李步云认为,在这一对基本矛盾中,法是被动的,法律意识则是主动的。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的一种有预期目的的自觉活动,法律意识对法的制定与实施总是起到一种指导性作用。尽管人们对此有时可能是高度自觉的,有时可能不是很自觉的,但人们在参与立法和执法、司法、守法、护法时,总是有某种法律意识在这样那样地支配他们的立场、观点与行为。当然,这并不与法的认识论相冲突,法与法律意识之间是被反映与反映的关系,法的现实存在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法意识的整体面貌,要改变人们某些落后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建立起某些先进的法律制度,这当然又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意识和精神的指导。总之,法与法律意识是在彼此影响和制约中不断向前发展的。

  在分别揭示和阐明了法存在与发展的两对基本矛盾之后,李步云强调指出,现实的社会关系与法这对矛盾是主要的、基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的全部内容,包括法规范、法原则、法概念,都必须真实地反映与体现现实社会关系的现状、规律与需求。归根结蒂,法的发展变化取决于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这其实是对其法的唯物论的回护。

  四、余论

  一种特定的法哲学的意义,唯有从其“问题”的提出上才可能被人们真正理解。如上所述,李步云是从当代中国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局限性”意识出发,提出其法哲学之主张的,是对法理学问题的既深入又超出,是为了为中国法理学研究提供基础、方向和标准,所以,他并不主张把法哲学划归哲学范围。尽管法哲学与哲学彼此间无疑存在密切关联,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哲学的一般原理在法、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构成为法哲学的论域,但法哲学仍属于法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为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与范畴,诸如权利与义务、自由与限制等等,是法现象所特有的,而且构成为现代制度的价值准则,构成为现代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李步云指出,“法哲学的内容是法学的,形式则是哲学的。” 换言之,法哲学关涉的是法和法学的精神气质、价值诉求和意义根基,自由和权利问题始终构成为法哲学的灵魂。但其表述方式与部门法学又是不同的,它不是规范性和技术性的研究,而是追问式的、反思式的、批判式的、开放式的,就像哲学,虽关涉智慧,但不是智慧本身,而是对智慧的求索和关爱,其表现方式是对语言的自觉,是对逻辑的自觉,只有语言和逻辑才能保证其超越性,才能摆脱经验的干扰,才能建立起绝对的标准。所谓“形式是哲学的”,就是说,法哲学是语言和逻辑的演证。李步云曾明确指出,“法与语言、逻辑不可分离。” 这就与时下通行的中国“法理学”区别开来了。“从总体上看,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对法的一系列基本概念与范畴的含义、演变与运用作出科学界说与分析;法哲学的主要任务则是集中探讨与解决法现象与法思想中主客观的关系问题以及辩证法一系列辨证规律与范畴的科学含义。对于法理学来说,唯物论与辩证法只是一种方法;而在法哲学中,法的唯物论与辩证法成了研究对象本身。”因此法哲学的深入研究就能够“大大增进唯物论与辩证法作为法理学方法论的作用和意义,有助于扩展法理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法理学的研究水平。” 这就是李步云极力提倡并长期致力于法哲学研究的根本追求和意义所在,也是其法哲学思考和研究的“个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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