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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与当代中国法哲学(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中国法学曾深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国家与法”构成为人们思考和研究的基本范式,国家高于法,法不过是国家专政职能实现的工具,法之“理”既不同于古典自然法学所主张的道德价值诉求和超越的正当性根据,也不同于实证主义法学所主张的法律“内在视角”,而是在于国家政治的工具性需要,法律成为国家政治的附庸,法学不过是国家政治话语的比附和演绎,从根本上讲,法学既没有自己的“问题意识”,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话语体系,更谈不上有自己的独立的价值根基,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法理学”是不存在的。李步云作为新中国法学发展道路的重要见证人,他在展望中国未来法学前景时,首先回顾了过去的历程。他指出从建国到1978年这30年里,中国的法学研究曾经严重遭受五个“主义”的危害:一是法学教条主义,无产阶级的思想导师和革命领袖的话绝对地与真理等同,于是汇编、整理和解释思想导师尤其是革命的政治领袖的言论成了正宗的法学家的使命、职责,成了法学研究本身,而这恰恰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的发展,就是领袖的思想也将被曲解,革命导师思想的光芒也将被严重遮蔽。二是法学经验主义,片面强调自身的国情,强调自己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的实践经验,实际上是政治任务和使命在指挥着法学家门的头脑,轻视法律本身的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理论和逻辑,既否定历史与传统,也否定他国的依据实践经验而形成的许多法学理论的科学性。三是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可有可无,社会秩序的建构仅凭领袖的才智与权威、通过道德教化来实现,人治、德治代替了法治的追求。四是法律工具主义,认为即使需要一些法律,也不过是少数人治理多数人的手段,漠视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否定法律保障人权、约束权力的功能。五是法律实用主义,轻视法律的独立品格,把法律看成是为政治服务的手段,从一时一事的“利害”出发,而否定程序应有的公正与严明,任意破坏法律的尊严。而“新时期”法理学的研究并未能真正走出这“五大主义”的阴影。李步云明确地指出,这些“主义”恰恰是严重脱离实际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他之所以发出建设 “法哲学”的呼吁,就是为了能够让中国法理学走出形而上学的虚假与迷惘,回到生活,回到实践,回到现实的人本身。实际上,李步云召唤“法哲学”是为了重新唤醒沉睡多年的法学的人文关怀和精神气质。他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教养下成长起来的法学家,对马克思的哲学主张是有精湛了悟的。作为现代大思想家的马克思,在真正“实践”的“感性”的意义上重新界定了人,也重新理解了法律和法理。然而,马克思的思想被人们严重误解了,对其形而上学化和僵死化也已经很久了,可中国当代法理学在很大程度上仍严重地受僵死的教条的束缚,严重遗失了法律的人文精神和法学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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