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的意义上来看待法,如下的事实同样是不能否认的:法是由人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其规则体系的确立是与人们的意志、愿望与认识分不开的,而且,它也常常随着人们的要求与看法的改变而改变。正是依据这样的事实,中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主导性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从根本上说它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李步云在重新阐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哲学的基础之上,建构了自己的法的唯物论和认识论,高度肯定了法的客观性和物质性,明确提出: “法既反映现实世界的各种社会关系及其规律,同时它本身又是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一种社会存在。” 这个观点的意义是巨大的,它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研究敞开了一个崭新的天地。
三、法的辩证法和发展观
法的辩证法所要揭示的是作为客观存在的法自身的矛盾性。在辩证逻辑看来,真正意义上的矛盾只能是同一事物的自我否定,而所谓“自我否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灭”,而是作为原则在时间、空间上的不断延续、分裂和相互承认,事物由此而获得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李步云对辩证逻辑的精神有着精深的了悟,他提出了既是其整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又是作为法自身发展的内在根据的“法的两重性”的辨证观点,并通过对法的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共性与个性、整体与部分、权利与义务、秩序与自由、应然与实然、确定性与非确定性,以及法的普遍联系与相对独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法的量变与质变、法的继承与扬弃等方面的阐释,向人们展示了颇富意义的法的辩证法和法的发展观。
在李步云看来,作为社会存在的法不是可以任人捣乎的小泥人,也不是可以任人随意梳妆打扮的布娃娃,其存在有其自身的不依人的主观意愿而变换的客观规律性,其演变和发展是由它自身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而法的基本矛盾是由法的两重性所决定的。所谓“法的两重性”是指:“法既具有客观性、物质性,同时又具有主观性、意识性。” 具体地说,相对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来说,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属于“社会存在”这个范畴;相对于法所要调整和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即现实的客观世界来说,法本身又是一种具有强烈意识性的存在,是属于“社会存在”这个范畴中意识性很鲜明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由此,法与客观现实之间、法与法律意识之间就必然存在着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这是作为社会存在的法自身内含的两对基本矛盾。正是这两对基本矛盾决定着不同历史时期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也正是这两对基本矛盾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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