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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举证责任(1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举证责任分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操作规则,而且蕴涵着人们最基本的公平理念,对其适用直接体现着对利益和价值的衡量。特别是想制定出一个恒定的、具体的、完全可以表述人类各种理念和价值的原则,是根本不可能的。可以说,任何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都难以尽善尽美,由于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不同的分配方式可能会引起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所以,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司法裁量权决定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必须慎重对待,必须辅以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能力等因素来最终决定民事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对适用一般分配规则造成“公平脱轨”现象予以修正。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是指在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一般理论原则都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个案的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行使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根据《证据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也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官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是密不可分的。一般来说,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决定的,民事诉讼法确立指引性分配规范,通过对实体性规范的分析来最终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民事立法总是对过去事实的整理、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即使规定的再严密周详,也难以穷尽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民事活动和交易类型,也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所有需求。更何况,我国至今尚未颁布实施正式的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无法根据实体法来确定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面。

  因此,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参酌各学说分配举证责任,其结果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至关紧要。我们在强调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官的作用。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对每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均做出规定,即使有规定,其实现依然离不开法官对它的解释与价值衡量,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过是一个逻辑严整的书面条文而已,更不要说法律漏洞补充以及法律矫正了。但法官要正确适用公平和诚信原则,则需要法官对举证责任制度及相关规定有整体把握,对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宗旨、精神以及所应具有的对公平、正义、诚信、秩序、效率、效益等诸多法律价值的追求,包括与举证责任分配有关的各种学说、理论依据、存在缺陷等都必须有透彻了解和把握,以便对何种情况下公平的“依法脱轨”有准确的判断,从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合理裁判,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当化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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