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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举证责任(7)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条件

  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的原则,即使对于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设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应当在法律上有所限制,也就是说,应当在法律上为司法解释所设定的规则设定条件。笔者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至少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明确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属于实体法规范的范畴,实体法必须包含必要的证明规则,那种割裂证据法与实体法的固有联系,认为证明规则应当完全由民事程序法规定的观点值得商榷。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大都认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是脱离实体法之外的程序法的内容,而是本质上包含于实体法规范之内的,如侵权行为法规范包含了特殊的证明责任规范的内容,其性质不同于纯粹过错归责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一般而言,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应当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程序法或证据法可以确立一些指引性的规范,引导法官寻找相应的实体法规范。有关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倒置事由的规定必须要由实体法作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适用,最终完成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此外,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范具有强行性,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法官都应予以适用,在这一点上,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如果法律未明确规定,法官则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举证障碍的避免

  证据的距离是指当事人控制证据的可能性的度量。原告必须是离证据距离比较远,客观上几乎没有取到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按照主张者即须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几乎百分之百败诉。这意味着需要衡量诉讼双方的取证能力强弱和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来判定是否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张证明责任分配盖然性说的德国学者莱纳克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应考量举证可能性,拥有更多的举证可能性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举证的可能性,即是由证据与当事人距离的远近决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远离证据,该证据全在另一方当事人保持范围内,他就没有可能得到,那么,此类案件就应当由保持该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的责任。例如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对过错的举证问题,由于受害人根本不知道医疗过程与医疗行为,所有医疗行为的证据,包括手术记述之类的病历等证据,全在医疗者手中,一方离过错证据距离较远,远不可及。而能够保持较近距离的证据,只能是到过该医院治疗,发生了损害后果之类事实的证据,所以,一方应当对这部分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对过错事实则由持有证据的另一方院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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