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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举证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5、损害归属说

  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原则。在实际运用中,该原则具体化为盖然性原则、保护原则、担保原则、信赖原则、社会危险分担原则。其具体内容是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通过对实体法各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试举例说明:在雇员因雇主违反义务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中,依据盖然性原则和保护原则,应由雇主就损害发生与违反义务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不由雇员举证,雇员只就发生损害事实进行举证。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分配要遵从客观规律以及人们的认识规律,符合经验规则,符合法律的正义、公正、公平的要求,因为法律本身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种反映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尊重规律、反映规律。基于这一基本理论,借鉴各种学说,笔者提出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初步看法,其核心是举证责任分配应遵从主客观统一原则。具体而言,对于普通案件,主张权利者一般拥有相应的证据,主张者主观上要主张权利,客观上也掌握了相应的证据,这时设定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既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也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然而,对于特殊案件,比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引起的诉讼等,主张者主观上要主张权利,但客观上却不拥有相关证据,这时如果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就显得有悖情理,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就无法统一起来。如果让主张者的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时相对方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主张者的主张持否定态度,而且相对方掌握足够的证据。不过这些证据一旦出证有可能有利于主张方,也有可能有利于相对方,作为相对方而言只能竭尽全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时相对方主观上要否认主张者的主张,客观上也积极从其占有的证据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其主观愿望与客观表现完全一致。

  (二)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渊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 “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这一古老的规则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一般都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中。

  当代英美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主要是利益衡量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存在一般性标准,只能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上,就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配。也就是针对具体案件从政策、公平、证据、方便 、盖然性、经验规则、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利益衡量,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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