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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9)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中国农村到目前为止还基本是一个熟人社会。而在熟人社会中,大量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都表明,制定法的作用是很有限的。[31] 在熟人社区中,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生活作用的往往是扎根于社区的通过人们口头相传的社会规范,并通过个人自助或诸如说坏话之类的社会压力来保证实施,因此常常出现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32] 这种现象还不仅仅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甚至在经济发达地区,只要有可能构成熟人社区,也同样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33]   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一些标准的法律事务也经常会出现某些社会力量来保证社会规范的执行甚至法律执行。[34] 而我们法学院的教育对这样的情况同样很少关注,更无法解说。在一种现代化的意识形态下,我们的法学教育一般都倾向于鄙视或轻视这些法律现象,往往采取鸵鸟政策或者认为这是一种应当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和法制启蒙而予以消灭的现象。我们应为世界与我们的书本不一样而批评这个世界,并以这种批评来强化我们的“黛玉”情节。

  对于这些现象和问题,尽管中国最基层的法官每天都会遇到,并且悄悄地采取各种手段解决了,但是他们遇到这类问题时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却无法从法学院的知识中获得系统的回答,他们积累的处理这类问题的做法和一些基本逻辑,得不到法学的重视,无法进入法学的视野,因此陷入了一种发不出声音的状态,无法作为知识有效地传递给他人。而法学院排斥它们,就因为这些知识不曾写入书中。法学研究陷入了某种程度的抄书和攒书的恶性循环。

  既不适应现代的工商社会,也不适应传统的熟人社会。中国法学知识的这两个方面,看起来是矛盾的、对立的,但只要看看中国当代法学的根,就可以看出,其实这两个方面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当代中国法学院的知识与中国社会生活之间有比较大的鸿沟。这道鸿沟一方面是因为中国近代的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学教育体系作为一个学科是从西方主要通过书本和立法移植过来的;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法学又一直受到太强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影响,包括现代化话语的影响,这种政治性话语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学走向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阻碍了它从宏大的意识形态话语转向细致琐碎的职业技术话语。也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不足,我们完全可以预期,法学院的知识话语与法官(无论是现代都市法院的法官,还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之间必定缺乏知识的亲和力,至少短期内不可能形成一个知识的共同体;也可以预期,法学院毕业生离开学校之后,一旦真正从事法律实务,就会很快把老师传授的知识归还给老师。

  法学院的知识之所以缺乏真正的市场力量,是因为它没有改造生活的力量。

  五、两点说明

  注意,上面这两节的分析并不是要否定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也是培养法官)中的作用,而只是限制了这种作用,仅仅想指出法学教育对法官专业素质的影响其实并没有法学人想像的那么大。人们会对我的上述分析表示强烈的怀疑,并习惯性地认为这类教育培训的作用是很大的。但是,这里有个如何测评这种影响的问题。我认为,如果从获得文凭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对法官素质的影响是很大的。但是,我们知道,文凭不等于水平。而恰恰是在这一司法水平的测度上,我们缺乏标准,也缺乏相关的信息,由相关的信息也往往作出了错误的解释。我们很难对法官的产出加以评价,因为他们的产出是垄断性的-他们由国家任命。法官因此既缺少竞争-尽管并非完全没有竞争,也很少替代-尽管也并非完全没有替代。「   而在没有竞争和替代的情况下,消费者会不满意,但是他们无法知道这一消费的价格和质量。这种状况就使得寻求司法救助的人一旦进入司法在多数情况下就可能难以选择了。此外,同样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法官这种产品在很大程度上也还是一种“信用品”(人们很难事先确知这种产品的好坏,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判定这种产品的好坏),而不是“检验品”(人们可以事先通过某些检验措施来判定产品的优劣)。可以说,尽管社会对司法状况不满意,我们却把这些信息不确切地解释为法官缺少法学的正规教育和系统培训。因此,我们现在的回应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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