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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正义的基础(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我们可以看到,在自然法和道德形而上学之中,理性取代了自然或上帝,成为逻各斯的中心,它在启蒙时代扮演了与自然在古代、上帝在中世纪的同样的角色,拥有一种超越于人的欲望、情感和意志之上的力量,成为人的本质规定。由理性的法则所规定的社会正义,象自然正当和上帝的意志一样,也是绝对的、客观的和超越的,不是任何人为的意志,哪怕是集体的意志所能改变的。

  然而,历史的逻辑却在于:只要人拥有了自我立法的权利,那么人除了理性之外,还具有经验的感性,人的情感、直觉、意志也要参与立法,最终排挤掉神圣的替代物理性。现代性的过程本身就是韦伯所说的“除魅”的世俗化,社会日益从神圣的光环中蜕变为完全的世俗化。因而,人的理性法则背后所依据的自然法和道德形而上学这些逻各斯源头越来越受到普遍的质疑,思想家们纷纷放弃抽象的理性,转而从感性经验的角度寻找正义原则的理据:功利主义诉诸于人的道德直觉、经验主义求诸于自由社会的历史传统,浪漫主义诉求于民族独特的文化精神、文化多元主义注重具体语境下的特殊信念和理解-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后,在反本质主义、反形而上学、相对主义、后现代思潮几路大军的合围下,从古希腊开始的逻各斯传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似乎不再能够为社会正义原则提供坚实的理据。正如斯特劳斯所说的,这是一种现代性的深刻危机:“现代文化是特别理性主义的,相信理性的权力;这样的文化一旦不再相信理性有能力赋予自己的最高目的的效力,那么这个文化无疑处于危机之中”。27

  为什么人的感性经验不足以成为公共正义的理据?正义的原则如果是以经验而转移的,而经验又是感性的,相对的,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那么其在人世间的权威性就大打折扣。人性是脆弱和有限的,即使是完全由理性的人所组成的社会,即使是主权在民,人民自我立法,每一项决策都是按照民主的程序所产生,而且权力也受到制衡,也难以保证在民主程序下所产生的公共政策不违反正义,也无法断言受到制约的权力必定按照正义的原则行使。假如正义的原则可以按照民族的利益、历史的传统、大众的意愿、文化的特色-相宜而变的话,那么,它就会变得很脆弱,无法抵挡住人性中的恶,假借各种神圣的名义违反正义。因此,人的感性经验,无论是历史还是文化,道德直觉或最大利益的计算,都无法为正义立法。它们缺乏正义秉性所需要的绝对的、不易的正当性。

  如何重新为公共正义寻找可靠的基础?在一个上帝已死的世俗时代,超验的神圣之物自然法、上帝或启蒙时代的理性形而上学不再受到尊重。被抽去了超越源头和形而上学基础的人的理性,如何为公共正义重新立法?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他继承了康德的实践理性传统,但又避免了形而上学的理论预设,为公共正义重新寻找到理性的厚实基础。公平的正义,这一具有优先性的道德最高原则,不是来自自然法的律令,却拥有与自然法一样的绝对正当性;没有了上帝的全能意志,却从类似上帝的超然立场实现了人依据理性为自我立法,不再预设道德形而上学,却通过假设性的制度创制,为正义原则作出了虚拟的存在论证明和应当如此的价值论论证。罗尔斯重新恢复了人的理性的尊严,证明了在现代社会中,理性有能力为人们制定出一个超越的最高法则。

  在前现代社会中,正义法则是不需要证明的,只要指出它符合自然法和源于神的最高意志就行了。然而,在现代民主的社会中,一切法则的合法性都需要通过理性来证明,特别是最高的正义法则。当正义失去了外在的超越的源头的时候,只有理性才能证明为什么人应当这样。在什么是正当这一关乎政治共同体整合的最紧要的问题上,人们不能不为自己预设一个绝对的、最高的正义价值。正义的最高原则是原初约定式的,人所拥有的实践理性赋予它一个应当如此的价值论依据,任何个体或集体的意志,即使使经过民主的程序,都没有权力改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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