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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正义的基础(2)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对于现代社会的价值客观性失落的过程,列奥 斯特劳斯曾经从欧洲思想史的角度分析了其三次大的浪潮:第一波是从馬基雅维里到霍布斯。这两位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虽然也强调自然法,但其内容已经被置换了:自然法的内涵不再是基于目的论的自然的义务,而是人拥有自我保存的权利,他们用人的标准代替了自然,用权利取代了法。核心的问题不再是自然或神的意志,而是人自身,人的自我保存的欲望和权利 .第二波是卢梭。卢梭将人性不是归因于自然,而是人自身的历史。人类生活的道德和政治标准失去了自然正当的客观标准,只有在人类社会的普遍的公共的意志中才得以自我定义。这样,人就摆脱了自然的监护,成为自我立法的主人。道德的应当与自然的存在完全脱离了。第三波是尼采。在尼采看来,既然人性的基础在于历史,那么无论是自然、上帝,还是理性,由这些所谓的实在所支撑的价值,统统都是虚妄的,一切只能取决于人的意志的自由选择,需要重新估定一切价值。由此开了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后现代先河。斯特劳斯将之称为“现代性的三次浪潮”。④第一波是理性,自我保存的理性;第二波是情感,发源于历史的情感;第三波是意志,自我选择的意志。从“知”到“情”最后到“意”,人的自我一步步覆盖了客观的自然和超越性的神意,价值也成为了人自我命名、自我选择的产物。

  因此,价值多元本身是现代性自身的内在性质,是其不可避免的题中之义。哈贝马斯将现代性看成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这其中也包括了价值的分化。人们的价值观虽然分崩离析,但毕竟还要在同一个社会中相处,社会毕竟需要整合,需要在分化的背景下上重新整合。在前现代社会,社会联系的纽带是人们统一的信仰、宗教和宇宙观,如今新的纽带是什么?社会在什么样的基础上重新整合?这是自由主义所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自由主义对此的回应是,首先将善(good)与正当(right)这组伦理概念分离。因为价值无法从事实中推出,所以,我们不得不接受价值主观主义,在什么是善、什么是美好的人生这些价值问题上,只能留待个人自己来解决,政府只能对此保持价值的中立。不过,现代社会不再有统一的德性伦理,但不可没有统一的规范伦理。规范与价值是有区别的,价值回答的是什么是善的问题,而规范处理的是什么是正当问题。前者属于私人领域,涉及到的是个人的价值追求,而后者属于公共领域,关涉到社会规范的一致性。现代社会可以在善的问题上容许多元,但在正当的问题上承担不了相对主义。社会的整合必须建立在规范的一致性上,在什么是正当这一问题上,有明确的、一致的立场。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秩序良好的、正义(justice)的社会。只有在正义的社会中,各种理想的人生或生活方式才有实现的客观可能性。因此,正义是所有社会美德中最重要的美德,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性。现代社会可以有无数的价值观,但只能有一种正义的标准,建立在什么是正当问题上的规范标准。

  不过,既然目的论的宇宙观已经解体,价值无法从事实中获得求证,那么,正义又如何获得其公认的、客观的和普遍的保证呢?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如霍布斯、洛克等相信人间的正义来自于自然法,自然法乃是合乎正义的普遍的、永恒的法则,它可以为人的理性所把握,人的理性本性与自然法则是相通的,自然法可以说是理性法。自然法赋予了人们不可剥夺的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一个保护和实现了各种天赋人权的社会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但是,在一个科学革命的时代里,要从实有(自然法)推出应有(人的正当权利),在逻辑上是困难的。自然法的论证很快受到置疑。卢梭虽然继承了自然法的理论,从自然状态的角度论述人的自由,但他更强调人的自我立法是社会正义的渊源所在。因为人拥有道德本性,其善良的意志可以通过人的相互约定,签订契约,建立公共意志,从而实现正义。在这里,卢梭与以往的自然法学说不同的是,他将正义的来源不是归结于永恒的自然法,而是人民主权所建立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这一思想后来启发了康德。在康德看来,社会正义的根据不能从外在的渊源去找,而必须是根植于人的实践理性。人拥有的实践理性能力决定了人可以自我立法,建立道德的绝对命令。这样的绝对命令是普遍的、属人的和自律的。康德由此建立了一个道德的形而上学体系,这也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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